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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目前部分银行员工的密码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加强,有相当一部分营业场所没有设置有效隔离或未认真执行有效隔离。
  (七) 强化内部管理。
  电子化银行业务能否顺利、快速地发展,能否减少业务纠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否到位。为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银行应注意:(1)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加密、解密,设置严密的安全防火墙;(2)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对业务管理人员应进行保密工作的训练,并设计合理的数据管理岗位,专人、专岗,做到管理人员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将由于内部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3)避免随意购买相关机具,随意开发、应用相关软件程序,杜绝随意增加、减少相关机具对客户开放、供客户使用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化解
  目前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已经出现了一些纠纷,出现了法律风险。在化解上述法律风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已发生案件,包括未遂案件。
  从银行电子化纠纷的实践来看,相对于银行其他类型案件而言,电子化银行纠纷涉案金额多数比较小,多在百万以内,尤以几万、几十万的居多。但银行电子化业务是建立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而犯罪实践表明,犯罪手段的发展几乎是和科技的发展同步的,高科技早已被运用到犯罪行为中去,因此银行对电子化业务中发生的案件均要重视,而不论案件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大小。银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要仅仅立足于个案,不应因个案处理的不经济而放弃为个案妥善处理而进行的努力,而应着眼于整类电子化银行业务。因为案件的发生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运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技术所造成的,及时查清案情并弄清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利于银行及时采取技术补救措施和其他补救措施。反之,如果对发生的案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助长犯罪分子的犯罪气焰,造成纠纷的蔓延,给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带来冲击。
  (二)尽量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
  鉴于我国电子化银行业务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存在较多空白,现行法律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的多数纠纷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一个较好选择。为尽量避免诉讼,一旦产生纠纷,银行应首先查明事实,判别各自的过错,在分清责任后主动与客户协商按事前协议的约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在香港各家银行的电话银行业务纠纷中,几乎所有的纠纷都通过协商得到了妥善解决。我国内地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纠纷的实践也证明,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有效途径。
  2001年11月,诈骗分子在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张贴《紧急公告》,声称中国加入了WTO,为防黑客洗钱,银行为了客户的安全,特为客户设定一个账户,如不转账,后果自负。公告以银行名义落款,并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印章。有24名储户受骗将卡内存款转入了上述账户,其中部分款项被诈骗分子取走。纠纷发生后,银行在向储户讲清楚银行没有过错的道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同储户签订协议,最终妥善解决了上述纠纷。
  (三)积极利用司法机关破案并协助银行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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