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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论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余保福


【摘要】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的旧体制,促进了以信息为基础的自动化业务处理和科学管理新模式的建立,使银行真正进入了电子化时代。与此同时,电子化银行业务也给传统法律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给银行带来了法律风险,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即是其突出表现。本文在分析电子化银行业务对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实践提出了防范和化解电子化银行业务法律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全文】
  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它极大地提高了银行服务的准确性和效率,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利润空间。但与此同时,借助于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化银行业务具有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和交互性特征也给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尤其是法律风险。笔者拟在处理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的实践经验基础上, 根据我国现有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国际惯例,提出防范和化解银行电子化业务中法律风险的对策设想。
  一、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应,传统法律也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进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因此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提的传统民法,由于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应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主体间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许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进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定的编码进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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