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地中海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许俊强
【全文】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1998)厦海法事初字第0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00)闽经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海集团),住所地中国广州市滨江中路308号20楼。
法定代表人徐祖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豪杰,中国广东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奇,男,该公司航监员,住中国广州市东川路东成南街16号。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地中海海运有限公司(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S.A.,下称海运公司,以下英文略),住所地40 AVENUE EUGENE PITTARD, 1206,瑞士日内瓦。
法定代表人:阿.布兰克(A . BLANC)。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杰锡尼亚控股有限公司(JACINIA HOLDING INC. 下称控股公司,以下英文略),住所地CALLE 50,*102EDIF,UNIVERSAL 巴拿马。
法定代表人:安东尼亚.冈萨雷斯.佩雷斯(ANTONIA GONZALEZ PEREZ)。
上述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杰,中国福州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新平;审判员:周诚友、林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光钰;审判员:薛琦;代理审判员:林泽新。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00年6月22日。
二审结案时间:2002年5月31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广海集团诉称,1998年1月22日,其所属“剑池”轮(下称剑轮)由福州开往大连途中,约于2040时在北纬25度55.3分、东经120度16.7分处与追越船“MSC RAFAELA”轮(下称R轮)左后方发生碰撞。碰撞时剑轮艏向068度,航速约12节,对方船全速航行,两船艏向夹角约10-15度。因本次碰撞事故,原告广海集团发生船舶修理费727,176.88元(人民币,下同),检验费6,610元,船舶洗舱费300,000元,营运损失1,249,872.2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283,659元及利息349,399.83元(自1998年1月25日至1998年11月23日,按日万分之五计息)。
被告控股公司辩称,从海图分析,两船相距3海里时R轮可见剑轮右舷绿灯和桅灯,两船处于交叉相遇局面而非追越局面,剑轮是让路船,R轮是直航船。当两船相距5海里,不可能看见剑轮尾灯,不能认定为追越局面。剑轮了望严重疏忽,未进行系统的雷达观测。剑轮突然大幅度右转是导致碰撞发生的主要原因,违反让路船的义务。原告广海集团诉称的损失不合理,修理范围超过碰撞事故损失范围,价格过高,营运损失计算不合理,洗舱费过高,利息计算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