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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与定期租船合同并存时合同法律关系的识别

  (二)承运人为承租人,承运船舶是出租船舶,运单上加盖该承运船舶章(左下角),承租人在运单“承运人栏”(右下角)盖章。上述情况发生于承租人取得出租船舶的营运和使用权后进行经营,承运第三人的货物,这在期租合同项下经常发生。因托运人不同,也可分为两种情况:1 托运人是与承租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运输合同为准,运单不同于运输合同的约定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若双方未订立运输合同,由于在实际办理承托手续时,托运人和承运人还应签订具有合同效力的运单,故运单对承托双方具有约束力。如上述,出租人是实际承运人,其在运单上加盖承运船舶章,托运人亦在运单上签章,且《货规》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大量涉及实际承运人,故运单在双方当事人间具有运输合同的效力,双方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以运单约定及《货规》的规定为准。若运单特约事项系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的协议,一般而言对双方无约束力。在此情形下就同一债务存在托运人这一债权人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两个债务人并存的局面,这也是一种不真正的连带债务,对此仍应按不真正连带债务进行处理。反之,由于运输合同、期租合同均是双务合同,就同一债务也存在托运人作为债务人、两个承运人作为债权人的情况,笔者认为,从公平及债务人不得就同一债务承担两次履行义务出发,此时托运人履行一次义务即可免除其责任。2 托运人与承租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但向承运人交运货物的是实际(运单)托运人,此时托运人、实际托运人、承运人(承租人)、实际承运人(出租人)多个主体并存。上述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如下:托运人与承租人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以运输合同为准,因运单由实际托运人与承租人签订,故运单不同于运输合同的约定不是双方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无合同关系;实际托运人与承租人签订了运单,是运单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以运单及《货规》的规定为准;运单托运人与出租人存在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如上述,运单对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出租人有约束力,双方权利义务以运单及《货规》的规定为准,运单托运人与承租人达成的运单特约事项对出租人无约束力;出租人与承租人是租船合同关系。托运人、运单托运人对承租人而言是债务人,其给付内容往往相同,承租人、运单托运人对作为实际承运人的出租人而言也是债务人,其给付内容也有重叠之处,这些债务是不真正连带债务,应按不真正连带债务处理。反之,作为承运人的承租人对托运人、运单托运人来讲是债务人,从债务人不应就同一债务履行两次出发,承运人只履行一次义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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