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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与定期租船合同并存时合同法律关系的识别

运单与定期租船合同并存时合同法律关系的识别


许俊强


【全文】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下称《货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第四款规定,经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而租船运输又是一种基本的运输方式,因此国内沿海货物运输实务中往往存在定期租船合同(下称期租合同)与运单并存的情况。纵观规范水路货物运输的经济合同法、《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货规》,并无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能规范期租合同的只有海商法,而该法关于期租合同的规定属任意性规定,且仅限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未涉及第三方。在运单与期租合同并存时,合同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是海事审判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实有研究的必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静态上考察,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组成。合同的主体就是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则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合同的约定实施一定的行为。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一般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该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在运单与期租合同并存时,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和租船合同关系混合在一起,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识别具有意义的就是要确定合同的主体和内容,特别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运单与期租合同并存时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识别,首先应明确运单的性质。有人认为运单不是运输合同,充其量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对此笔者不敢苟同。根据《货规》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而运单正是为此目的缮制的,是水路货物运输环节的主要单证。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决定合同的性质,把运单记载的内容与《货规》第六条规定的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可看出二者基本一致:运单记载的内容具备运输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运单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在运单的右上角载有: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章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适用于《货规》及运费、规费的有关规定,该条款将《货规》有效地并入运单,弥补了运单约定的不足。根据《货规》的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合同效力。综上,笔者认为,在承托双方无其他书面合同或可以证明其内容的口头合同存在时,运单具有运输合同的效力;在承托双方之间存有运输合同时,运单记载的内容不同于运输合同或未为运输合同所涉及,则由于运单在时间上的后序性,运单该部分的内容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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