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省平潭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国际渔业公司、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错误扣船损害赔偿案
许俊强
【全文】
[一]提示
如何准确确定准据法是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关键。本案为事实涉外的侵权民事诉讼案件,法院除以当事人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准据法的依据外,还以当事人的同意(协议)、共同的船旗国为确定侵权诉讼准据法的根据,具有一定的新意,这也是国际司法理论运用于海事审判实践的有益探索。
[二]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省平潭亿达海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亿达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国际渔业公司(下称国际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水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水公司)。
2000年8月30日,“福远渔236”轮(下称236轮)与“CNFC 9203”(下称9203轮)在巴基斯坦发生碰撞,9203轮沉没。被告认为235轮与236轮系姐妹船,遂以国际公司的名义向巴基斯坦卡拉奇法院申请扣押235轮。10月26日原告所属235轮在巴基斯坦卡拉奇海域作业时,遭卡拉奇法院扣押,直到2000年11月16日才获释,船舶实际被扣22天。
236轮与9203轮在巴基斯坦发生碰撞后,中水公司与亿达公司曾就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多次进行联系:2000年9月12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称此次碰撞事故造成其直接损失约700,000美元;9月14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详细列出9203船的损失清单;9月19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称236轮碰撞其所属的9203,希望升德公司将236轮的保险理赔款作为赔偿金赔付中水公司,并希望与升德公司协商解决碰撞事故;11月3日,中水公司致函升德公司,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以在236轮上设置抵押权,并由236轮保险人提供担保,“贵公司书面承诺放弃因我公司扣押236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索赔权利”,若升德公司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我司将不得不向巴基斯坦法院申请拍卖236轮,并继续在巴基斯坦法院的诉讼工作”。11月9日、15日,中水公司还就争议解决的有关问题两度致函升德公司。
作为对原告委托代理人在2000年10月31日传真的回复,被告中水公司委托代理人于11月14日传真称,235轮与236轮均作为福建远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渔船在农业农业部有关部门申请到巴基斯坦进行捕捞作业的立项,并均以该司名义在巴基斯坦进行作业,中水公司没有理由认为这两艘船分属不同的船舶所有人,在236轮与9203轮碰撞发生碰撞后,中水公司将235轮作为236轮的姐妹船申请巴基斯坦法院予以扣押,亿达公司与福建远洋对于发生扣押及扣押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