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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经营性成果”的条件——对若干起典型案例的分析

  第五,淡化驰名商标或知名商业标志的标示功能。在竞争者的商标、字号或其他商业标志具有很高或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对它们进行模仿和利用,显然会淡化其标示功能。
  综上所述,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般条款来保护经营者的经营性成果。这不仅具有合理的理论基础,而且也符合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的通行做法。当然,经营性成果必须符合不受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特性以及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等几项要件。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模仿和利用他人的经营性成果只有具备了特别的情节,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① 参见:《(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http://www.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53374

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http://www. chinaiprlaw. com/wsjx/wsjxdi41. htm

③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二中知初字第86号》,http://www. angelaw. com/weblaw/c_case01. htm

④ 参见:《北京市京工服装工业集团服装一厂诉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http://www. bj148. org/judgedoc/1012026375968.html

⑤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二中知初字第122号》,http://www. angelaw. com/weblaw/decision03. htm

⑥ 参见:《杰士邦侵权案杜蕾斯胜诉(一)》,http: //www. durex. com. cn/durexinchina. php? openmenu=&cid=001002&id=167&pageno=1;《杰士邦侵权案杜蕾斯胜诉(二)》,http://www. durex. com. cn/durexinchina. php? openmenu=&cid=001002&id=168 &pageno=1;《杰士邦侵权案杜蕾斯胜诉(三)》,http://www. durex. com. cn/durexinchina. php? openmenu=&cid=001002&id=169&pageno=1

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93号》,http://www. lawyee. net/Case/Case_Display. asp? RID=17158&KeyWord

⑧ 参见:《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信息技术合同纠纷案》,http://www. chinaeclaw. com/readArticle. asp? id=4424

⑨ 参见:《北京仪表机床厂与北京汉威机电有限公司》,http://www. lawyee. net/Case/Case_Display. asp? RID=21965&KeyWord

⑩ 参见:《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 //www.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53375

(11) 参见:《北京巴黎婚纱摄影公司诉北京米兰春天婚纱影楼不正当竞争案》,http: //www. bj148. org/judgedoc/101313131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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