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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的形式取向

  其三,法律缺乏执行力。前面说到,对法治文化的误读,社会上产生了一种要求人人懂法的错误潮流,除了民法典和刑法典,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所有的法律大概都只需一百来条,所有条文都言简意赅、通俗易懂,但事实上这样的提纲式的、口号式的法律很难操作。于是再制定大量的实施细则、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实质上架空打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名义通过的法律,造成了上位法律被束之高阁,下位的行政法规、规章、甚至各级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却在起统治作用,这不仅是一种悲哀,更是一种立法上的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
  其四,司法独立依然是理想。学过世界历史的人都知道,中世纪封建主义蓄养之下的欧洲大陆最具有官僚主义气息,法院一直是贵族子弟养尊处优的好去处。我们对大陆法系形式的片面模仿,不仅造成司法无法独立,而且造成司法根本就不想独立。其中最为明显的是转业军人进法院的现象,学者已经分析过其中的弊端了。我认为,或许军人与法官在外表上的某种形似助长了这种怪现象的出现。
  最后,法治进程难以分享信息化成果。信息化进程带来的便利是我们可以切实感受的。比如说可以通过网络进行选举,可以把法院判决放在网上,可以通过网络征求社会公众对立法、执法、司法的意见。但抽象的大陆法难以分享这一成果,因为我们的法律在形式上只是表现为一些简洁的条文,判例在网络上的公布与共享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价值。
  四、摸棱两可的结论
  就形式而言,至于是英美法好还是大陆法好,何者可以成为我们的主要取向,我们的前辈学者从来就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国的文化核心是“和”,把儒家经典摈弃的比封建迷信还彻底的当代社会却曲解了这一价值理念,把摸棱两可奉为人文科学研究的传统法宝,我也只能摸棱两可下去,否则成了异类。
  但是,从最弱智的角度来看,中国与美国最为相似,国土博大,气候纬度近似,伏尔泰强调的地理决定论应该有些道理。美国拥有了一个辉煌的二十世纪,中国期盼一个恢弘的二十一世纪。因此,我认为中国法可以在形式上可以借鉴一下判例法的表现形式,让法律看上去更艰深一些,以此来确保法律的专业化,促进司法的独立,避免浅薄的人附庸法律的风雅,推动法律从庸俗到神圣长征。我不会由此被污蔑为“无知”吧?
  
【注释】  钱钢、胡劲草著,《留美幼童》,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
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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