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初查

  初查必须强调时间观念,要闻风而动,雷厉风行,连续作战,出奇制胜。要趁被查对象还没有发觉公安机关已采取行动,就争取主动,获取相关证据。如果动作迅缓,拖延时间过长,被查对象就会发觉其罪行可能暴露,就会搞反侦查,毁证、串证、逃匿等不法行为,给进一步查证和立案后的侦查工作造成被动。
  3、初查应以秘密调查为主,尽可能不要打草惊蛇。
  初查阶段,实际还属调查手段,法律赋予权限有限,对被查对象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初查工作一旦暴露,让被查对象发觉,必然会导致其反侦查。所以,在初查阶段,一定要尽力做好保密工作,要隐蔽身份,隐蔽意图、隐蔽手段,必要时予以声东击西,或乔装打扮,或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配合,要稳扎稳打、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
  4、初查要重点突出,从最容易突破的环节入手。
  初查的任务在于核实线索、证实犯罪发生。所以,要避免在枝节问题上纠缠,要选准突破口,争取速战速决。这就要求初查工作要有通盘考虑,要有计划,有步骤,要选择最佳途径、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关键人物做突破口。
  5、初查要及时收集证据。
  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大体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立案前的初查;二是立案后的侦查。初查阶段的重要任务是收集证据,证实被查对象是否实施犯罪,更准确地说要证实其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了渠道标准,是否有立案侦查的必要。初查终结的标志就是能否立案。而立案后的侦查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相比较而言,虽然两个阶段的要求不同,但工作内容都是一样的,即调查取证。既然如此,在初查阶段就要不失时机地获取固定证据,该提取的提了、该拍照的拍照,该复印的复印,该保全的保全,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绝不因为调查工作草率马虎而使证据灭失,要按诉讼证据规格和要求认真制作各种笔录及文书,以避免立案后的重复劳动。
  6、把握立案时机,适时转入侦查。
  立案前的初查只要求查明是否具备立案条件,也就是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收集全部证据。要根据掌握好的证据,把握好立案时机,因为如果在初查告一段落后,不及时立案,不对作案人采取强制措施,往往会给作案人以喘息之机,导致其串供、毁证、逃匿。经济犯罪案前初查,就是收集证据,为立案做好准备,而立案又是侦查的前提。初查做到立、侦查互动、切实达到立案之时也就是破案之时,这也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一个独特之处,也是经济犯罪案件初查的程序必然。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