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初查的方法对策
初查包括对线索的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线索的书面审查
线索的书面审查可以分为对线索内容的审查和对线索形式的审查。
1、对线索内容的审查
初查是侦查的前者,但初查绝不能等同于侦查,由于没有立案,只能将用线索进行调查核实,相应将其成为初查对象不同于犯罪嫌疑人,所以在审查案件线索时,要审查其主体,审查其特定的身份、职务、社会背景、专业知识、看其是否具备对特定的实施犯罪条件。
还要审查线索中所反映被查对象相关情节,如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经过等。
除此,还应审查线索来源渠道看所举报或移交的部门或个人,从实名还是匿名,从反映内容的可信程度,从举报人与被查对象的内在联系等方面,来审查线索的查证价值。
2、对线索形式的审查。
尤其是对群众举报,非常有必要进行形式审查。首先从是否署名上审查,署名举报,查其是否真名实姓,一般来说,真名实姓,可以找到本人进一步核实的,可信度较高,应找到举报人,详尽了解情况,其次需审查其笔迹和书写材料,对笔迹和书材料主要从书写水平、书体、字形、草字、笔画、笔迹熟练程序、语文水平是否打印等方面来判断是否伪装,报复等情节。最后还要查其投案的方式、时间、地点、是挂号信还是平信,书写后距离投寄的时间,有助于分析举报的心态动机及可信与否。
(二)线索的调查核实。
经过书面审查后,对可能成案的线索,应着手进行调查核实。由于初查是在立案前开展的调查取证,所以要注意与侦查作好衔接,并且为侦查创造条件,铺平道路,对线索的调查核实是书面审查的深入,也是初查的重中之重,关系到能够及时立案及至破案的关键性环节,为保证初查的成功,要切实围绕以下原则而展开初查。
1、初查应该从反映和提供的线索事件出发。
线索是初查的出发点。初查就是要对线索进行核实。经进书面审查,认为线索提供的情况可能属实,只是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证实,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集中精力,围绕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反之,如果脱离了线索进行取证,调查工作就会盲无目的,背离初查的初衷,如线索反映是偷税行为,就不能去查其职务侵占等其他行为,在初查阶段要明确一点,那就是不必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查实被查对象行为就达目的,适时转入立案,待机再展开全面侦查。
2、初查要快速反应,速战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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