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犯罪案件的初查
张瑞
【关键词】经济;案件;初查
【全文】
初查,《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未规定这一程序。现实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少有可供堪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经过初步调查核实以后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由此使得初查应运而生,换言之,初查是适应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而产生的,在经济实践中,初查是必要的,也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精神的,业已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专门程序。
一、初查概述及法律依据
初查,是指侦查机关在立案前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和自首等有关材料所采取的一系列相关的书面审查和初查调查核实。初查一词来源于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实践,发展到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工作中的普遍作用,最早出现初查术语是在1985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提出“信访比较适合承办部分控告、申诉案件立案这前的初查,以便能够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线索”。随着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办案实践的发展,初查这一用语逐渐被接受和承认。199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正式使用了这一术语。
《
刑事诉讼法》第
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虽然“审查”的范围方法,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语言表述内容来看,初查无疑应属“审查”活动范畴内《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一百二十条规定,在举报案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由此可见,初查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程序,其适用范围及措施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极大多数为检察机关管辖的区域,且经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同属经侦部门,管辖案件性质相似,因此初查理所应当成为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所启动的必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