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愿和非自愿的撤销诉讼
自愿和非自愿的撤销诉讼(又称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规定于FRCP第41条“撤销诉讼(dismissalof actions)”中,该条也适用于反诉请求、交叉请求和第三当事人请求。
(1)自愿的撤销诉讼(voluntary dismissal)。根据法律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不通过法院的命令(order)自愿地撤销诉讼:在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或即决判决动议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撤销诉讼通知书;提出由出庭的所有当事人签名的撤销诉讼协议书。除此之外,原告撤销诉讼必须经法院审查,除非法院认为依照法院裁定(order)或法院认为有正当条件,否则诉讼不能因原告的请求被撤销。在自愿撤销诉讼中,除特殊情况外,原告的权利并不受影响。
(2)非自愿的撤销诉讼( involuntarydismissal)。在原告不能继续进行诉讼、不遵守FRCP的规定或不能遵守法院的命令时,被告可以提出撤销诉讼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动议,除非法院作出的裁定另有说明,否则该撤销诉讼具有实体裁决的效力,原告不能再行起诉,但因无管辖权、审判地不当或不能按照FRCP合并当事人而被撤销诉讼的除外。
五、问题与展望
(一)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简况
与2003年相比,2004年起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案件数量上升了11%,这主要是因为联邦问题的案件上升了16%: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因为《公平劳动示范法》(Fair Labor Standards Act)的颁布,劳动法方面的案件增长了6%;而包括版权和专利案件在内的保护财产权利的案件数量上升了7%。
2005年起诉到南卡罗来纳州联邦地区法院的联邦问题案件下降了16%,减少了19630件,而在2004年有异常大量的个人资产投资纠纷诉至该法院;与民事权利有关的联邦问题案件也比去年下降了10%。基于上述两个因素,2005年起诉的联邦问题案件数量下降了16%。异籍案件下降了8%,这主要是因为人身伤害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的数量下降了15%。由于上述联邦问题案件和异籍案件起诉数量的下降,导致2005年起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数量比2004年下降了10%。
总的来说,在过去的十年,诉至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案件下降了6%,这主要是因为囚犯起诉的案件、行使民事权利的案件、人身伤害的案件和产品责任案件数量的下降。
案件审理的周期如下表所示:
平均用时/月 从起诉到安排开庭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Median (From Filing 9.5 8.5 9.3 8.7 8.7 8.2 10.3
Times, to Disposition)
months) 从起诉到开庭审判 22.5 22.6 22.5 21.8 21.6 20.0 20.5
(From Filing
to Trial)
三年未决的案件 数量(Number) 39600 35965 34067 34067 35274 30423 17126
(Civil Cases 比例(Percentage)14.9 12.6 13.0 12.8 13.9 12.2 6.8
Over 3 Years Old)
在有些州,部分案件被要求先进行仲裁。此外,即使诉讼到法院的案件,也只有很小一部分是通过判决结案的。在联邦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只有2%进入审判,绝大部分在审理前即和解或撤销。以2004年3月31日至2005年3月31日联邦地区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为例,在上述期间,联邦地区法院共结案200451件,其中非讼案件(No Court Action)案件49977件,余下为诉讼(Court Action)案件,其中在审前程序开始前(Before Pretrial)结案的126864件,在审前程序及其后(During or After Pretrial)结案的19983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结案的3627件。
(二)联邦法院系统面临的问题
最近调查研究发现,联邦法院系统面临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法官面临暴力的威胁。联邦法院的法官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近年来受到严重威胁。2005年发生了两件令美国各界震惊的针对联邦法官的暴力事件:一件是2月28日在伊利诺斯州,一位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丈夫和母亲被一个绝望的当事人杀害;另一件是3月11日在乔治亚州,一名联邦法官、一名法院的记者和一代理人在富尔顿县法庭被杀害。针对法官的暴力袭击事件向所有的政府部门(无论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提出了要求,即在法庭内外应确保法官及法院雇员的安全。
(2)法官席位短缺。联邦法院尤其是联邦上诉法院迫切需要增加法官,早在2003年初司法委员会(The Judicial Conference)就提出请求,要求增加9个永久的和两个临时的上诉法院法官席位。自1990年起,上诉法院就没有增加过法官的席位,而第一、第二和第九巡回上诉庭已经有20年没有增加过法官的席位,它们确实需要新增法官。
(3)司法独立与公正受到的威胁。晚近,预算危机和一向托沓的拨款程序已为联邦法院的有效运作敲响了警钟,甚至影响了联邦法院的独立性。联邦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不同,在有限预算的情况下,还需要向公共服务管理局(General Services Administration,GSA)支付法庭和办公场所的租金。不断增长的租金和全面削减的预算使得联邦法院系统不得不在2004年12月减少1350个雇员,2005年又削减了1500个雇员(均与2003年10月比较而言)。在2004年度司法委员会之执委会还制定一个全面的费用控制策略,并付诸实施。但诸多的措施和努力仅能改善联邦法院预算紧张的情况,不能终结面临的资金危机。联邦法院系统的工作量日益增加,预算方面的限制已经影响了联邦法院富有效率和效力地实现司法公正。2006年财政年度的拨款虽比去年增加了5.4%,这或许能使法院恢复雇佣部分雇员,但法院还需找到永久的办法,以避免不断增长的租金耗尽法院完成其重要使命所需的资源。
另外,法官的工资过低更是对司法独立的威胁。联邦法官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离开法院从事其他职业。在20世纪60年代,仅有少数初审或上诉法院的法官退休或辞职;自1990年开始,有92名法官离开法院,其中21名到了退休年龄,59名则从事私人开业律师。在过去的5年中,有37名法官离开联邦法院,其中有9人是2005年离开的。自1969年至今,联邦法官的实际收入已下降24%,而同期美国工人的收入增长15%,不断缩水的工资确实难于留住优秀的法官。
(三)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简述
公正、快速和低费用地解决民事纠纷是FRCP确定的目标,也是联邦法院孜孜以求的目标。诉讼拖延、费用昂贵等弊病使改革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呼声日高,有些人因此而被拒绝“接近司法”(access to justice)。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一些组织包括联邦法院研究委员会(Federal CourtsStudy Committee)和竞争理事会(the Council on Competitiveness)就开始着手起草民事诉讼的改革方案。由参议员Joseph Biden发起、布鲁金学院(Brookings Institution)召集的民事司法改革小组,在RAND公司民事司法协会(Institute for Civil Justice , ICJ)的帮助下,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改革方案。
美国国会意识到适当的案件管理和民事诉讼有效率运行之间的关系,又于1990年12月1日颁布了《民事司法改革法》(The Civil Justice Reform Act,CJRA)。CJRA要求94个联邦地区法院在顾问团(advisorygroup)的帮助下做一个自我研究,并制定民事司法降低诉讼费用和减少诉讼迟延的计划,以便促进对民事案件的判决、监管证据开示程序、提高诉讼管理和确保公正、快速、费用低廉地解决民事纠纷。 CJRA确定了一系列案件管理的原则、指导方针和技术方法以便法院在制订计划时加以参考,如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基于下述原则实施《减少民事审判费用及拖延计划》(“the plan for civil case management to reduce costs and delay”):区别对待各个案件,即针对个案的需要、复杂性及周期实施个别化的管理;司法官员尽早地和持续地参加对诉讼进程的规划;司法官员和律师在审前程序期间保持经常性交流;运用替代性诉讼解决程序(如调解、仲裁、前期中立评估和简易陪审团审理)解决相应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