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谦抑性乃为
刑法所秉持的精神,因此笔者以为,
刑法并非处罚所有的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而应该于各类成文立法中寻求合适的介入时机,在社会保护和人私权保护之间求得平衡。
二、先刑后民原则之所见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同一事物往往同时具有多种属性。就违法行为而言,常常存在既是民事违法行为又同时是刑事犯罪行为,换言之,同一行为既是民事问题又是刑事问题,两者之间可能是非此即彼,也可能是亦此亦彼。这就要涉及到在同一案件事实中,同时引发刑事与民事两个讼诉,这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较为多见,例如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贷款诈骗与贷款欺诈等。对此,时下司法上似乎有一个司空见惯的说法,认为应采取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优先的原则,换言之,先刑事后民事。是不是这一原则理所当然地成为司法程序的必然规则,对其持否定的意见呼声并不示弱,我国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江伟曾对“先刑后民”提出了合理质疑,指出从现实生活来看,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一味坚持“先刑后民”原则,可能严重阻碍被害人的利益保护,并列举知识产权经济犯罪案例,对这类案件中,恰恰应实行“先民后刑”,因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其处理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另外,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的专业性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行文至此,不由笔者想起了全国政法系统新近树立的一个先进典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鱼水,其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为见长,11年来,公正高效地办结了各类民商事案件1200余件,其中300余件属于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当事人誉为“辩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关于刑民交错案件的处理机制,江伟教授秉持了一种折衷的观点,即无论是实行“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实行“刑民并行”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每一种规则又不能涵盖所有刑民交叉案件。这使笔者不禁想到了06年5月19日下午全国公安经侦系统远程教育播送时况中,公安部经侦局负责人就讲解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时指出,刑民交错案件中的刑、行、民三者应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同一法律事实中存在着的递进和并列关系,关于持有“先民后刑”的观点是个需要纠正的问题。
我国另一法律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刑事优先的原则是合适的,但张教授又冠以前提“在大多数案件中”。所以张明楷的观点与前述观点一致,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先民后民自然是一项应当坚持的原则,但是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甚至应当先民后刑。将先刑后民作为绝对原则或者将先民后刑作为一般原则都是不合适的。
我们认为刑事优先原则成立的理由包括:对于大多数案件而言,依法进入刑事诉讼后,就有必要再进入民事诉讼,因为我国的刑事诉讼事实上能够部分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例如
刑法第
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务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据此,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时,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及时返还或着责令退赔,而不需另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77、78条已经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据此,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了经济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对犯罪分子依法定罪量刑外,应根据情况判处犯罪分子赔偿经济损失。在法律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如果单独另外再适用民事程序就会造成诉讼资源的空耗,以至形成讼累。最后,在确定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先进行刑事诉讼程序,则可以依法采取适当强制措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问题。反之,民事诉讼程序,缺少强制措施的司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民事诉讼过程可能逃跑、隐蔽或者发生其他危险,妨碍了后面的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