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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毒树之果”

  一个律师,如果他因上述几种不应该受到处罚的情况受到处罚时,他就应该去申请听证、复议,直到提出行政诉讼,否则他就不是个合格的律师,因为他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懒得去维护,你还指望他“铁肩担道义”地去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吗?而一个司法机关在明知上述情况,特别是在明知那些“证言”未经过法庭质证,是“毒树之果”时,仍拿来“食用”,作为严厉处罚律师的依据时,所彰显的就不仅仅是其执法水平问题了。
  “中国必须有一种勇敢的力量来阻止这样的情况继续发生,法律界前人留下了一长串的未竟事业,能否完成这些事业,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继承者们是否具备足够的远见和不懈努力。”在说到我国法律界的某些问题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陈忠林如是说。
  作者单位: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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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证据法的经济分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第2版。
2、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3、[美]威尔曼著《法庭对质的艺术》,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
4、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释义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5、王名杨著《法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第1版。
6、王名杨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1版。
7、何家弘主编《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2月第1版。
8、刘家琛主编《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版。
9、李利《从“检察长”逃跑到总经理自杀》,北大法律信息网。
10、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1、李利《毒树之果与违法取得供述》,载《律师世界》1997年第7期。
12、刘家琛主编《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3、尹鸿伟《私家车肇事后的法律争议》,载2006年11月1日《南风窗》杂志。
14、金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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