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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毒树之果”

  在我国目前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形式下,纪委或检察机关的主要精力都投入到对贪官的惩治上去了,而对于行贿犯罪,由于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主观要件的设置,绝大多数的“送礼”人都被排除在行贿犯罪之外。这是因为长期存在的不正之风,催生了“不给钱不办事,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得已送钱送物”的情况,人们为了自己应得的合法利益,不得已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送礼,还要追究他们的行贿罪,不啻是雪上加霜,这样做不仅不合情理,也有违人民群众的意愿。我们要追究的只是那些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贪官送礼者,因为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也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我们法律规制下的“游戏规则”。这才是我们设立行贿罪的初衷。也正是因为如此,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上往往也是粗线条的,有时为了达到惩治贪官的目的,甚至对证人也采取一些非正常手段胁迫证人去证明他们想要证实的问题。
  对于贪官来讲,他收受的贿赂往往不止一笔或几笔,可是几十笔或几百笔,他既不可能完全交待清楚,也不可能把每一笔的数字和送钱送物的具体人记得一清二楚,张冠李戴的情况也是常有的事。更有一些贪官故意把没送礼的说成送礼的,把送少的说成送多的,把真正送礼的、送大礼的人隐藏不说,以图给纪委或检察机关设置障碍,从而逃避打击。而对于纪委或检察机关来说,只要你贪官说张三送了多少钱,他们就让张三承认他送了多少钱,哪怕贪官交待的是假话。因为纪委和检察机关也不打算去追究送礼者的“行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让证人出庭质证,仅仅依据贪官的书面供述和证人不得已承认的送礼数额去追究“证人”的“行贿”责任,我们又会有多少冤案发生?从贪官的角度上看,在他交待的几十笔甚至几百笔受贿钱财中,多几笔少几笔或错几笔,对他的量刑一般也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有的贪官为了保持公诉机关对自己的“自首”认定,即使明知对某人的送礼与否交待是错误的,也不敢改口,甚至不屑于上诉。而对于被涉及“送礼”的人,伤害可能就是致命的,特别是这个“送礼”的人是律师的时候。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对于因“涉贿”惩处律师的时候,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把没有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或被告人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尽管完全排除这些非法证据有可能会使部分真正的行贿者也随之逃脱行政处罚,但这种做法却能够从根本上遏制一些法院不通知刑事诉讼证人到庭的做法,“可以防范司法机关的专横,制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对促进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和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地位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诚如美国大法官克拉克针对那些对排除非法证据不理解,认为“只因为警察的微小错误就让罪犯逍遥法外”的说法给予反驳时所说的那样“正是基于维护司法尊严的考虑,如果不得不让一个罪犯自由就应当让他自由,这是法律让他自由。摧毁一个政府最快的方法就是政府本身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更严重的是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宪法。”就此而言,我们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律师处罚时排除非法证据并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而是维护法律和宪法尊严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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