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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驰名商标之淡化与反淡化

  按照斯凯特的理论,驰名商标淡化效应的产生是因为非权利人借助驰名商标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将驰名商标用在非竞争商品上,从而逐渐削弱或降低了该驰名商标的身价,即该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信誉。商标标记越是具有显著特点或者唯一性,它在公众心目中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需要加倍保护,以防止该驰名商标与其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被削弱或消失。
  在实践中,商标淡化有着多种多样的操作方式,比如:
  1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仍作为商标使用,只是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例如,将家用电器“西门子”商标作为自己生产的家具的商标。
  2.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例如将“海尔”商标用作自己餐馆的名称。
  3.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域名使用。例如将手表商标“OMEGA”抢注为自己的域名(www.OMEGA.com)。
  4.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
  5.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使用。例如将“柯达”解释为“胶卷,是照相用的一种感光材料”,或“胶卷,又名柯达,……”这种解释行为也是对商标的淡化。如果“柯达”商标所有人置之不理,经过一段时间后,人们就会柯达就是胶卷,胶卷就是柯达。这样,柯达就成了胶卷类商品的通用名称,它作为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识别性就不复存在了。公众所熟知的吉普(Jeep)、阿司匹林(Aspirin)、氟利昂(Freon)等本来都是国外的注册商品,由于使用和管理不当以及保护不周,演变成了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失去了商标的标识功能。
  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实施以前,联邦第二上诉法院通过1994年至1996年的案例,认定了商标淡化包括下列侵权行为:(1)模糊,即指由于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授权的使用,使某一商标的商品销售力和商标价值减少或削弱;(2)失色,即由于侵权者相关的质量,或不利的、丑化的行为描述某一商标,可能对他人商品引起的负效应影响的情形;(3)贬低,即以不当改变,或贬损的方式来描述某商标的情形。
  我国多数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冲淡和污损。所谓冲淡是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所谓污损,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玷污作用的不同类商品上的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淡化指的是在三个方面对驰名商标的损害。一是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二是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三是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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