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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商业的发达,法国票据法的这一原则已不能适应近代经济发展的要求,妨碍了票据的流通及信用,无法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需要。 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
  综上所述,强调在票据关系中坚持无因性,坚持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不仅是中外票据法理论共守之原则,也是现代各国票据法所采纳的准则,这一原则是被经济活动实践所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因此可以说,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基础,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票据法的生命力的源泉。
  二、我国票据法渊源与票据无因性
  根据法学基本理论,我国的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的法律渊源,其效力亦有所不同,但一般而言,高位阶的法律的效力高于低位阶的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分为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具体就我国票据法而言,法律渊源主要有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为维护法治的统一,不同的法律渊源理应协调一致。然而十分遗憾的是我国票据法的上述三种主要渊源对票据的无因性的规定上并不相同。
  (一)票据法律
  票据法渊源中,属于法律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在对待无因性这一问题上,《票据法(草案)》与《票据法》有重大不同。
  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票据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它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⑷。”
  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对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⑸。”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1011条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是否确立了票据的无因性,人们主要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绝对否定论。该意见认为,《票据法》1011条的规定是关于票据关系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票据是债权债务的凭证……而不是一种虚构的经济往来工具,也不是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因此,在票据活动中必须具有起初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其作为基本原则,也是基本的条件”,“……要承担票据责任也应当得到……代价”。“凭证”二字否定了现代票据的设权和流通证券性,而基本原则的强行性也表明此说赞成票据有因性而否定无因性⑹。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和反对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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