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点体会

服务大局与“法学家的幻想”——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点体会


朱景文


【全文】
  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是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精辟概括,是社会主义制度对法律上层建筑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遗产的继承。它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经验的总结,也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须臾不可丢弃的基本准则。
  问题总有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服务大局思想的提出,自然把它与法治的关系,特别是它与法律的价值、法的工具性、独立性之间的关系提到突出的地位。说句实在话,这些年虽然在法学研究,特别是法治理论的研究中我们取得了很大的突破,但是在一些基本观念、基本理论上,却有不少需要认真反思的地方。
  一、服务大局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法律是整个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根源并服务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如果脱离这样一个大局,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一切,从思想路线上说是本末倒置,是马克思多次批判过的“法学家的幻想”。“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活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1]这是服务大局的最基本的含义。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这一提法实际上表明了法律与大局之间的关系,它们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是工具、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把法律看作是服务大局的工具,自然会使我们联想起“法律工具主义”。但法律工具主义的实质在于把法律看作是统治者可以任意摆布的工具,翻手为云,复手为雨,可以不顾客观规律、任意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可以根本不顾法律的已有规定,只要对自己有利,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因此法律工具主义在本质上仍然属于马克思所批判的“社会以法律为基础”的范畴,只不过这种法律是统治者的任意而已。马克思所批判的“法学家的幻想”则是“社会以法律为基础”的思想的另一种表现,它以理性主义为特征,反对统治者的任意行为,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不错,法律不仅仅是工具,法律具有自身的价值,实现法治也是我们社会要达到的目的。但是所有这些都不能否定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必须反映和服务于经济基础,法律是为大局服务的工具。所谓法律的价值只有和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相结合才能体现出来,因为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恰恰在于减少任意性和偶然性,使个人服从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与本源的社会生活一般条件相比,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工具性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