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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文化的特性

德国法律文化的特性


夏新华


【摘要】在德意志民族文化土壤中形成的德国法律文化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个性,具有鲜明的特性:第一,德国法律文化体现了日耳曼固有法文化与罗马接受法文化的双重性;第二,德国法律文化存在着国家主义、团体主义的价值追求倾向;第三,德国法律文化崇尚思辨理性,强调法典化和立法技术;第四,德国法律文化也体现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关键词】德国;法律文化;特性
【全文】
  在德意志民族文化土壤中生长的德国法律文化体现了德意志民族的个性,因而具有鲜明的特性。
  第一,德国法律文化体现了日耳曼固有法文化与罗马接受法文化的双重性。
  15世纪以前的德意志法律文化格局仍然是日耳曼固有法文化占统治地位。这一时期,德国主要沿用由法兰克时代的日耳曼法演变而来的地方习惯法(邦法)。由于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和封建制确立的缓慢,造成无文字记载的习惯法得以长时间保留,而邦国林立的状态也使法律制度极不统一。至13世纪,开始编纂习惯法法典,较为著名的有《萨克森法典》和《士瓦本法典》。这两部习惯法汇编曾在德国境内广泛流传,成为各地法院判案的根据。14世纪前后,德国境内城市兴起,随之开始出现城市法。德国各地的城市法是在国王或各地领主恩准取得自治权的文件基础上,参照习惯法和法院判例编制而成的。最早的城市法汇编是《萨克森城市管辖法》,其他较为著名的城市法还有《科伦法》、《汉堡法》、《马德堡法》等。这些城市法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有关调整商品货币关系的法规。
  15世纪中叶德国开始全盘接受罗马法文化。德国法对罗马法的接受,早在13世纪即已开始。当时,法官在审理一些案件中便常常引用罗马法。此后,随着城市的兴起和商业的发展以及罗马法的复兴和注释法学派的影响,罗马法在德国境内的适用越来越广泛。1495年帝国法院正式确认罗马法为德国民法的有效渊源,各邦法院也相继对罗马法加以正式援用,从而导致德国法对罗马法的全盘接受。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指出,罗马法文化在德意志接受的结果,“不仅导致了罗马法律制度和概念的广泛接受,而且还促进法律思想的科学化,而如此规模的接受是其它民族所未曾经历的。”(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49页。) 个中的原因,茨威格特和克茨教授指出:“不管如何都可肯定,帝国权力的分化和德意志地方邦国的强大决定性地促进了罗马法的接受。因为它们阻滞了普通德意志私法、普通德意志司法组织和普通德意志法律职业阶层形成与合流,而就像法国和英国给我们的启示那样,只有实现了这种统一,才能够抵御和抗拒罗马法。”(注:[德]K•茨威格特、H•克茨,潘汉典等译:《比较法总论》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50页。) 此外,德国法学家对接受罗马法起了重要作用。法学家们特别偏重对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的注释与研究,并在研究的过程中注重创造一些抽象的法的概念,因而被称为“概念法学”或“潘德克顿法学”,这对后来的德国立法有很大影响。此外,罗马法中的君权至上的观念,对于论证德国专制政体是极其有利的,而且德国统治阶级极力宣言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是古罗马帝国的延续,也为接受罗马法提供了“合法”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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