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批评别人时的态度是从不含糊的。比如,他批评沃尔泽《诸影响领域》时使用的术语是“谬误”(fallacy)。其原话是:“一旦这个隐藏的前提——共同体必须基于孤注一掷的基础接受事先建立的领域——得到了揭示,那么这些论证中的谬误便已一目了然。”而当他如此说的时候,德沃金似乎给人穷追猛打的印象:“无论如何,对沃尔泽复合平等观的批评不应在此打住,因为他的理论不仅不能给人以任何助益,而且最终是前后矛盾的。”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18;p.219。
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64。我不赞成德沃金上述见解,但我敬佩德沃金的理论勇气。他几乎是在向一种不可能性挑战,他试图突破许多常识性见解,尽管他的努力并不十分成功。所以在这一方面,“认真的”德沃金努力常有一种堂吉诃德式的反讽效果。
我在另一个地方曾经对波斯纳的道德中立理论作过以下评论:“在《道德和法律理论难题》中……波斯纳把时下人们对于道德和
宪法理论的迷恋看做是法律神秘化的最新形式,这是对美国法律之实际需要的一种逃避。”参阅张国清:《波斯纳立场:法律根基的失落及其后果》,载于《公法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09页。
德沃金在学术上推崇某种家长式作风或精英论论调。他认为既然任何一个真理拥有者理所当然地有资格教训别人。所以在他的言语中总是有一种得理不饶人、居高临下或盛气凌人的感觉。这种感觉在德沃金叙述自己的见解时得到了充分体现,尤其在他对论敌的批评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15;p.216。德沃金在该书第214页提到的沃尔泽著作的原文是SpheresofInfluence,也许是其《正义的诸领域》(SpheresofJustice)一书书名的笔误。
Regan,DonaldH.,“GlossesonDworkin:Rights,Principles,andPolicies”,原载于《密执安法律评论》(1979),转引自RonaldDworkin&ContemporaryJurisprudence,editedbyMarshallCohen.(Duckworth,1984),p.119.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74.
文学可以游戏且允许游戏,而法律和法律研究坚决拒绝游戏。也许这是德沃金如此一本正经的深层心理原因。而中国许多法理学家可能没有真正区分法律和文学或法律和人文学科之间的差异。由忽视差异而导致的诸多模糊性也许是中国近20年法学教育过于人文化或文学化的不幸消极后果。这是我们应当竭力克服的。就此而言,德沃金法理学对中国法理学的启示还具有一种超越内容之外的形式意义。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77.
Posner,RichardA.,OvercomingLaw,“Prefac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95,P.Vii.(另参阅波斯纳:《超越法律》,《原文序》,第I页,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62.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66.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65.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44.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