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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中文版译者序

  
【注释】  本文最初以“在原则与政策之间:德沃金和理想法律人的建构”为题发表于《浙江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此处略有改动。

这个理想法律人形象中的每一个要素正好由德沃金完成的6个著作的书名所构成。这些著作分别是:《认真地对待权利》(1977),《原则的问题》(1985),《法律帝国》(1986),《人生的疆界》(1994),《自由的法》(1996)和《至上的美德》(2000)。这些著作的书名在整体上富有诗意和美感,共同构成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

我在《原则的问题》中读到的惟一一个幽默是引自维特根斯坦的一则笑话。德沃金写道:“一个人怀疑在报纸上读到的东西,于是买了另一份同样的报纸来对它进行核对。”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5),p.168.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74.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53.

这是德沃金评论沃尔泽的正义理论的一个短语。其原话是:“沃尔泽对于有关政治争论的这些明显事实的回应表明他的实证正义理论其实是多么地虚弱无力。”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16。

德沃金使用这些贬义词来评论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当德沃金提出如此批评时,情感因素似乎多于理性因素,似乎没有人认真地对待德沃金的这一批评。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64;p.276。

德沃金说:“仅仅把他们的道德信念复述为情绪反应正是糟糕的说法。”他实际上批评了哈特实证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亦即逻辑实证主义。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73。

当德沃金如此说的时候,其直接批评对象仍然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难怪波斯纳对德沃金的过激之辞大为不满,由此拉开了两人长达20余年论战的序幕。德沃金的原话是:“假如他们选择了个人财富语言,那么……他们肯定不会选择由法律的经济分析规定的社会财富所构成个人财富的那个函数。依后者去做将是极其愚蠢的。”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47;p.264。

德沃金在那里说道:“这些断言像在艺术解释观念或艺术解释实践中那些相应断言一样愚蠢。”这是对制宪者意图学派的批评。德沃金多次使用了“愚蠢”(silly)一词。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63;p.167;p.170。德沃金在批评卡拉布雷西对于意外事故进行经济分析的时候,也使用了这一短语,他说:“那是像财富崇拜一样愚蠢的快乐崇拜。难道卡拉布雷西还不愿意抛弃分配和财富之间的平衡观念吗?”(参阅同上,275页)。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185.

德沃金原话是:“因此,无论我们根据立法意图的制度化概念还是根据立法意图的心理学概念来理解它,伦奎斯特的论证都失败了。”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326.

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327.这是德沃金在讨论《公民权利法案》时就如何正确理解该法案提出的一些批评意见。在那里,德沃金对伦奎斯特和布伦南双方的论证都给予了否定。

德沃金认为那些计划“将减少而不是扩大它们要求其作出最大牺牲的这个阶级的政治参与和社会机动性”。参阅Dworkin,Ronald,AMatterofPrinciple.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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