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
限于篇幅,本文没有穷尽德沃金建构的理想法律人形象的全部优点或品质,德沃金本人也没有完全实践自己所建构的这一理想法律人士的诸多优点。但是,上述分析和评论足以确立起我们应当追求的理想法律人形象。我们从德沃金对理想法律人士的建构中进一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德沃金是我们应当认真对待的认真的法理学家,《原则的问题》是一部我们应当认真面对的法理学著作,我们面对的德沃金教授是有史以来最认真的法理学家,而《原则的问题》谈论的是些严肃的原则问题。德沃金以毕生法学研究成功建构了一个完美的法律人形象。那个法律人形象在德沃金的系列法理学著作中得到了具体实现。虽然德沃金本人离那个理想形象仍然有一定距离,但他无疑为我们确立了一个优秀的法学家榜样。我们从德沃金那里获得的第一个教训是,如果法律人共同体是一个职业共同体,那么这个共同体首先应当是一个坚持法律原则的共同体。坚持法律原则是法律人共同体的至上美德。换言之,依法思维就是依法的原则思维。
其次,长期以来,我们可能习惯了做宏大的原叙事思考,对德沃金擅长的细致表达方式一时难以适应。过于细致往往给人琐碎罗嗦之感,更给人缺乏想象力的印象。但是细致能让我们着眼于实际的问题,着眼于我们应当解决、务必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德沃金引导我们去关注细节,去认真思考法学中的一些细微问题。
第三,毕竟,法律研究不仅仅是建构,不仅仅是对话,不仅仅是游戏。它是要产生严肃法律结果的。“法律分析从根本上讲是解释性的。”[45]因此,在自由裁量问题上,德沃金不得不对法律家的“想象力”采取必要压制措施。在原则问题上,德沃金看不到罗蒂推崇的“后形而上学希望”、“想象力”或“充满诗意的梦想”。[46]这是严肃、认真和细致的法律研究必须付出的代价。德沃金也不允许波斯纳推崇的“超越法律”,这是对法律人士的必要约束。要想做到这一点,它便要求法律人士坚持原则,坚持依照法律原则进行思维,尤其是法律人士应当遵循“原则先于政策”的法学思维逻辑;它要求法律人士重视个案研究,针对具体案例展开理论探讨;它还要求法律人士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区分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和法律界限之外的问题,明确法律人士的主要任务在于探讨法律界限之内的问题。在这一意义上,法律人共同体是狭隘的、封闭的。法律人士应当拒绝来自非法律学科领域的如经济学家、哲学家、文学批评家的指导。
第四,虽然波斯纳把德沃金列入“学院道德派”(academic moralism)之中,否认他们的理论对实际司法实践的影响。[47]但是德沃金强调的“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法律判断应当是道德判断延伸”和“判决从本质上讲是原则问题而非政策问题”[48]的主张值得我们认真对待。在法律判断中道德维度应当占有一席之地。在法治和德治并重的时代,严肃、认真、细致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态度在今天中国法学研究中变得日益珍贵,德沃金寄于法律人士的道德希望也显得更加珍贵。
第五,诚然,德沃金一直对法律的经济分析颇多微词。德沃金所持的“经济学路径仍然缺乏站得住脚的哲学基础”[49]的主张使其在与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的对峙中处于守势。20多年以前德沃金提出的“法律的经济分析运动将很快成为过去”的预言显然没有得到证实,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德沃金在当代法理学中占有的重要地位。恰恰相反,我们应当对德沃金这种逆势而行的学术探索勇气致以最高敬意。
最后,我以德沃金的一个警告作为本文结束语:“假如我们对原则如此漠不关心,以至于每当政策适合于我们的意愿时我们便给政策涂脂抹粉,那么我们既欺骗了原则,也消解了原则的权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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