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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中文版译者序

  
  应当承认,中国法学的确存在着“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看起来很热闹的但是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无关系的”“思想成果”。而其中最典型表现的便是法律研究中的“文学批评”倾向。中国式“斯坦莱•菲什”并不在少数。波斯纳对斯坦莱•菲什在法律文献中的“在场”表示了深刻关切,比如他曾经说过:“我们生活在一个像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和格莱•贝克,哲学家约翰•罗尔斯和理查德•罗蒂,文学批评家斯坦利•菲什在法学界成为真正在场的时代。”[24]而德沃金明确地认为,那个“在场”可以忽略不计,也应当忽略不计。
  四、法学家应当注重法律论证的细节
  德沃金法学研究的另一大特点是注重细节。因为他太认真,有时会给人留下有所拘束,不够灵活,过于迂腐甚至死板的印象。比如,他指出:“我不打算考虑不是针对本人作出论证的细节而是针对本人提出的主题所作出的各种反驳:法律中的解释从本质上讲是政治的。”[25]比如,他对平等的新理解:“给予平等以重要地位的任何一个政治理论也要求假定人的边界,因为它务必在平等地对待人和把他们改造成为不同的人之间作出区分。”[26]再比如,他对法律解释政治学的重新理解:“不过我们现在关心的是内在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解释之中的政治学,而不是有关解释的政治学(But we are now concerned with the internal question, about politics in rather than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27]这种对于细节的关注,正为大多数法律人士所缺乏,更为只关注思想但不知其思想应当落实到何处的中国法律人士所缺乏。
  
  在《原则的法庭》一文中,当他讨论立法意图的时候,德沃金写道:“发言人的意思取决于发言人期待听众听进去的东西正是发言人想要听众听进去的东西”(Speaker’s meaning is determined by what the speaker expects the hearer to understand the speaker as intending him to understand)。[28]又:“但是我的同意违背了我自己的利益这一赤裸裸事实并没有提供反对执行与本人后来诸期望相反的本人[原本]所持之同意的任何自在证明”(But the bare fact that my consent was against my own interest provides no argument in itself against enforcing my consent against my later wishes)。[29] 这是一种类似绕口令的语言游戏。上面的第一个引文是德沃金对哲学家保罗•格莱斯分析发言人和听众关系的讨论。第二个引文是德沃金在批评波斯纳主张“普通法法官应当做出最大化社会财富的司法判决”观点时对“同意”概念所作的分析。[30] 
  
  但是如果你认为那是德沃金真的在与你玩文字游戏,那就大错特错了。德沃金是一位认真而严格的哲学家,他对一些模糊的东西具有与生俱来的厌恶感。因此,当我们遇到德沃金以下描述的时候我们应当小心翼翼地给予理解:“在更常见情况下,当立法者作为立法团体成员进行投票表决的时候,其发言人的意思(his speaker’s meaning)与该立法者的诸多希望(his hopes)不仅可以用该立法者后来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如那位市长那样——隔离开来,而且甚至可以用他在投票时完全理解的各种方式隔离开来。假定他之所以投票赞成整个第十四修正案,是因为他只能在要么完全赞成它要么完全反对它之间作出选择。他盼望(expects)该修正案将被人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不过他对此又感到非常懊恼(regrets),他希望(hopes)人们不要对它作如此理解。换言之,假定他投票赞成它主要是因为他希望(hopes)人们把它理解为对学校种族隔离政策的废除,虽然他有顾虑(fears),并且就总体而言,他认为(thinks)它将不被如此理解。”[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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