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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应当如何思维?——罗纳德·德沃金《原则问题》中文版译者序

  
  正因为德沃金如此得理不饶人或直言不讳,人们对德沃金理论总是毫不客气地表示异议或批评。结果,几乎德沃金每有新论或新著都会激起激烈的反响。对这一情形,罗纳德•H•里根的以下评论也许具有一定代表性:“大量的人试图说明罗纳德•德沃金的观点在什么地方出了差错。因此,只读过批评家论文的大量读者的确感到纳闷的是,受到如此广泛拒绝的观点为什么引起如此多的关注。其中一个原因是,不管德沃金理论有什么错误,其中肯定存在着许多正确之处。而德沃金理论哪些地方正确并不总是清晰的。不过,德沃金的一些重要段落可能是令人苦恼地荒谬的,或者是令人可笑地片面的。”[20] 
  
  无论如何,德沃金在几十年学术生涯中一直我行我索,其批评的锋芒并不应别人的批评而有丝毫收敛。而且当他批评别人或回应别人批评的时候,他从来都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在《原则的问题》中,德沃金的这种居高临下的语气或姿态可以说是自始至终的。比如,当他批评逻辑实证主义者把审美判断、道德判断甚至法律判断说成是一种“情绪反应”的时候,德沃金说道:“当人们作出解释判断、道德判断或法律判断的时候,他们便正在玩一种制造信念的游戏,他们问自己,假如真正可以有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那么哪一个解释是比较好的解释,或者,假如有些事情在道德上是真正正确的,那么什么事情是在道德上真正正确的,如此等等。不存在怀疑论哲学家自己不应当‘玩这种游戏’的理由,尽管他们知道客观地讲那个游戏其实尽是胡闹。”[21] 
  
  因此,在德沃金那里,所谓“以诚相见”,就是毫无保留地阐明自己的见解,毫无保留地提出不同的批评意见。在法律家的思维活动中,容不得半点私心念,也容不得半点隐晦难明之处。德沃金自己一直“毫无保留地”言说和思想。他希望所有的法律人士都应当如此。法律领域是一个公共领域,这里最需要正大光明,大公无私,也最需要“以诚相见”。
  三、法学家应当追求法律真理和客观价值 
  幽默往往与智慧联结在一起。德沃金缺乏幽默的第一印象是他缺乏智慧。但是这个印象是大错特错的。这个错误正是缘于在我们学风中早以存在而到今天已成痼疾的轻薄与浮躁,有的甚至已经严重到了轻狂的不知羞愧的地步。因为我们的阅读审美或学术审美在近20年受到了“文人化”或“人文化”的过多污染。我们已经习惯于那些没根没底的“主观表达方式”,我们错把许多毫无来由的东西当做“有思想品位”的东西。[22]中国学者20年以前不敢说“我以为”和“我认为”,而只会说“我们以为”和“我们认为”。现在中国学者一开口便“我以为”,“我认为”。但是,中国学者没有认真地对待“我以为”和“我认为”。因为这种“我以为”或“我认为”仅仅是主观的、感性的、随意的、属于个人趣味的。许多中国学者满足于这种主观的“我以为”和“我认为”状态,所以,他们的思想仅仅是“因人而异的”“思想”或“联想”,还没有提升到“科学的”思想的水平。因为他们的思想过于随意,过于多变,且大多缺乏“科学的”或“实证的”根据。中国思想界存在着严重的“思想过剩”,但又存在着严重的“学术匮乏”。有人称之为“学术泡沫”。这个比喻不是很恰当。确切地说,这是“思想泡沫”,而非学术“泡沫”。
  
  德沃金学术以追求“客观性”为目的。德沃金批评了法律解释中存在的主观主义、怀疑主义、个人主义倾向。在《解释和客观性》一文的结尾,通过批评文学批评家斯坦莱•菲什对法律研究或法律批评的无理“侵蚀”,德沃金向法律人士尤其是法律理论家发出了坦诚而有力的呼声:“本人较早的一些说法拒绝考虑的唯——种怀疑论是从外面注入到探索活动之中的怀疑论,是不作探索活动所必需的论证的怀疑论,是只在我们抵达各种解释信念和政治信念终点之时才来凑热闹却莫明其妙地坦然而又大方地抛弃所有这些信念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与我们自己为理解和推进解释、艺术和法律所做的努力毫不相干。所以,纵使我们扔了它又会有什么损失呢?”[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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