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一人一票”原则并非总能保障平等的选举结果。事实上,通过现代计算机处理人文地理数据,地方政府可以在几乎严格满足“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通过滥划政治选区(Political Gerrymanding)来歧视少数民族或党派。这类选区划分法律当然不会明言歧视意图,因而法院必须从政府的具体行为和选举结果来决定“歧视目的”是否存在。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960年的“选区滥划第一案”(Gomillion v. Lightfoot),还是在美国的阿拉巴马州。该州的法律把原为四方形的塔斯克基市变成一个28边奇异图形。结果排斥了该市选区内99%的黑人,而保留了全部白人居民。联邦最高法院基于
宪法第15修正案,判决这个州的重划选区法案无效。法兰克福特法官(J. Frankfurter)认为:“州法完全是考虑把白人和有色人种隔离开来,通过拒黑人公民于市门之外来剥夺他们的地方选举权。”这种做法显然是违宪的,因而必然通不过司法审查。
从东营村事件看来,某些发生在其它国家的事情同样也可能发生在中国基层选举。说实话,我还是从东营村这个例子第一次听说在村子里划分“选区”的做法。由于村的规模一般不大,大致不过是几千选民、几百户人家,因而从规模的角度考虑并没有必要再划分选区。划分选区可能成为“画蛇添足”,人为产生上述不规范选举行为。但是在中国农村的大环境下,划分选区仍有可能带来一定的好处。第一,如果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1条规定的那样每几户产生一位村民代表,那么由于选举单位很小,候选人和村民很熟悉,因而选举成本也随之降低,一般不需要成本高昂的“竞选”,就能保证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确实能代表其选举人的利益。第二,更重要的是,划分选区可能有助于控制“多数人的暴政”。如果采取大选举模式,村子里某强势团体(譬如某大家族)有可能垄断村民代表的选举过程,从而使村民代表完全代表这个集团的利益。在德国等欧洲国家,比例代表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同时也不会产生不规则选区划分所带来的副作用,但在中国现阶段采取这样的体制是不现实的。如果村的选区划分基本规则并保持均衡,而强势家庭的分布是不规则的,那么就有可能打破强势集团的垄断局面,从而保证村民代表会议大致能反映全体村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