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业内外围绕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为了创新电信监管体制,笔者吸取有关机构、企业和人士的意见,就《电信法》创新我国电信监管体制问题谈几点想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当前电信改革,是应当放松监管,还是应当加强监管?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改革当务之急是扩大市场竞争范围,减少政府监管,应当采取放松电信监管的措施。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应当加强电信监管,加大监管力度,保障电信发展与改革。
应当承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是承诺逐步开放电信服务业市场的,相应地政府以行政行为干预电信市场的现象将逐步减少,最终实现电信服务业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但是,当前我国仍处在入世后过渡期,电信业作为我国新兴支持产业,刚刚从计划经济运作模式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营模式,当前电信市场还存在不少无序竞争、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问题。加之我国电信法律体系尚不完备,作为电信业的基本法《电信法》尚未出台,电信市场依法运转的法治环境尚不具备。信息产业部等部门近些年来不时实施电信市场专项治理措施就证明,我国电信市场还相当不成熟,还存在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有的还相当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仿照电信发达国家那样,完全由市场经济规律自行调节,实施放松管制的改革战略,要求我国电信监管体制改革,将加强监管力度转变为放松监管而鼓励市场竞争,很可能会事与愿违,导致电信市场的无序竞争等问题更加严重,以致损害电信发展与改革的深入开展。
结论是,按照《决定》所指出的:“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要求“政企分离”,还是另外要求“政监分离”?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电信监管机构要真正成为独立的监管机构,不仅要做到“政企分离”,还应当做到“政监分离”,即电信主管机关与电信监管机构分离。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实现“政企分离”,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要求。
我国在加入世贸《议定书》附件中承诺:“中国电信主管机关按照《参考文件》第5条原则作为独立的监管机构运作”。而这里所指的《参考文件》第5条是这样规定的:“第5条 独立的管理者 管理机构与基础电信服务供应者分离,且不对其负责。管理者使用的决定和程序对于所有市场参与者应是公正的”。在这些承诺中,确实有电信监管机构必须做到“政企分离”的明确要求,但是并没有“政监分离”的要求。相反地,明确中国电信主管机关在“政企分离”基础上是作为独立的电信监管机构运作的,从同一组织机构而言,更象是“政监合一”,而没有“政监分离”的含义。因此,认为加入世贸就意味我国电信机构还要实现“政监分离”,并没有任何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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