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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金融发展

  (5)法律起源论解释金融业发展的“政治派”和“适应派”。根据LLSV范式,一个国家的法律起源有助于解释其金融制度发展,但在促进私人交流和自我调整以支持金融业发展方面,不同法律体系的能力是不一样的。 Beck,Demirgüç-Kunt和Levine对两种有关法律起源影响金融发展的理论进行了评估(Beck、Demirgüç-Kunt、Levine,2002)。“政治派”(political channel)强调不同的法律传统赋予个体投资商的权利重点与其赋予国家的权利重点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政府干预突出,而英美法系则突出强调个体投资商的权利,而这反过来影响产权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适应派”(adaptability channel)则认为,法律传统在适应商业环境变化方面的能力不尽相同,而与僵硬的大陆法系的成文法法律传统相比,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能够迅速适应商业环境变化,缩小经济契约需求与法律制度能力间的缺口,进而更有效地推动金融业发展。上述研究的启示是:一个国家不能改变其法律起源,但却可以通过很大努力改革其司法体系。其方法是重视外部投资商的权利、保证更可靠的和更有效的合同执行、以及建立更易于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的法律体系。
  三、金融发展决定法律变革论
  与根据LLSV范式法律起源决定金融发展相反,英国剑桥大学教授柴芬斯(Cheffins)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菲因(John C. Coffee)教授则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并得出了与LLSV范式不同的结论,他们认为,是金融发展决定法律变革。
  1、自律监管替代投资者法律保护。柴芬斯教授研究发现,在20世纪之前的英国,私有企业在伦敦交易所上市的几乎没有,在整个20世纪,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随后在伦敦股票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数量却显著增加,他认为,尽管英国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稳定而诚实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其法律制度在20世纪前期的大多数时候并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很好的保护,但市场却产生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很好替代方式,如自律监管体制,它们在中小投资者保护中起到了替代性作用,也就是说,法律对英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体系形成的影响并不象LLSV所强调的那样(Cheffins,2000)。
  2、法律变革滞后于金融发展。对于LLSV范式,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科菲因在一篇文章中提出了质疑(John C. Coffee,2001)。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而非领先于金融发展,法律改革需要大量公众股东相应利益需求的支持,金融发展实践是因,法律变革是果。
  首先,科菲因采集的证据揭示,世界范围内集中股权体制正在解体,大部分证券市场实际正在或紧或慢走向分散股权体制。
  其次,尽管投资者权利保护和发展证券市场之间的关联似乎是真实的,但是在科菲因看来,LLSV在分析中将因果关系倒置了。他考查了美国和英国公开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发现在19世纪末,美国和英国都没有为中小投资者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而且(至少在美国)个人控制权很大。尽管没有对中小投资者良好的法律环境,美国和英国都成功发展了发达的证券市场。通过分析历史经验,他认为,法律变革总是滞后而非领先于金融发展。科菲因对早期的纽约股票交易所和伦敦股票交易所的发展进行了检讨,并将其情况与同一时期的法国和德国发育不良的资本市场进行了比较。尽管证券交易所在17世纪就已经出现,但直到19世纪中期一直主要从事债券交易。之后,在一段相当短的时间内,分散的所有权体制迅速在美国和英国兴起,这时候对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措施仍然缺乏——相应的措施在后来才出现。从这个回顾来看,法律改革需要大量公众股东相应利益需求的支持,法律改革是作为公众股东的选民的要求而发生。先有大量公众股东的出现,只有他们在政治上提出修改法律、增订有关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才具有了民间上的合法性和合意性。按照这个逻辑,应该是金融发展实践是因,法律变革是果,恰恰与LLSV范式的结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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