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包双方的伙伴关系(partnering)。通过对金融机构与供应商关系的有效管理,促进金融机构与外包商结成稳固的、有弹性的伙伴关系,达到双赢。
(2)建立实施业务外包的各项配套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外包商的评级准入机制。通过完善的外包商准入评级体系,有效对外包商的技术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测定外包商资质等级,从而选择竞争实力强,技术有保障的企业作为业务外包合作伙伴。二是外包业务风险监测和后续评价机制。在业务外包的实施和管理阶段,金融机构要保持对外包业务性能的随时监测和评估,定期对外包业务综合效益、业务质量层次的提升及业务外包后对核心业务的影响等做出测算评价,并及时与厂商交换意见,以推进和完善业务外包长期发展战略完善的相关机制。
(3)充分利用合同控制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金融业务外包种类繁多,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直接进行规范,而且许多外包金融业务往往有较长的周期,因此金融机构在业务外包过程中要注意充分利用合同控制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要通过谈判与外包商签订一个可操作性强、尽可能完备的合同,准确、清楚地表述涉及外包的所有实质性要素,包括权利、义务、各方预期和责任。具体而言,合同中应约定如下内容:外包服务的范围;协议涉及的术语界定;最低服务标准,包括对各种附属服务的规定;支付要求;激励条款;保留与第三者合作的权利;合同分包的可否;数据与资料所有权的保护及保密;承诺、保证、责任与追偿权;外包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协议终止与破产问题;应急措施与商业回复计划;不可抗力等。对于信息技术的外包,金融机构在合同中必须对外包商的人员与技术准备和维持做出明确约定并注意保持合同对未来变化环境的充分估计,留有必要的弹性空间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变化。对于跨国外包,还应包括法律适用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以明确外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等)、争议解决地点以及争议解决机构等。此外,鉴于外包合同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应该注意结合运用外聘律师审查与内部法律顾问审查相结合的机制。
(4)加强外包业务道德风险监控,防止寻租行为出现。外包金融业务通常涉及金额较大,动辄上千万,市场竞争激烈,寻租机会较多,因此在金融业务外包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管理,注意通过运用招投标等方式确保业务外包公平、公开和公正,尽可能通过集体决策方式避免被个别人尤其是金融机构负责人滥用权力, 黑箱操作,寻取租金,影响外包业务的质量,并产生法律风险。
四、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
1、国外金融服务外包的监管概况
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外金融机构就开始将其部分金融服务外包。随着金融服务外包的开展,各国监管当局都开始关注金融服务外包存在的风险及其有效监管问题,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日本、荷兰、瑞士、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监管者已经建立了对外包的监管标准及立法控制。
德国监管当局2001年12月发布了包括所有信贷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的外包指引,要求外包业务不能在以下方面带来负面影响:(1)这些业务或服务的秩序;(2)管理者监控及管理这些业务的能力;(3)德国金融监管局根据其司法权限对信贷机构进行审计的权利及实施监控信贷机构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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