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在判断管理层的责任上,法院所援引的“商业判断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中关于“商业判断原则”指出:“根据该原则,即使公司管理层经营存在过失,也可能被免于承担责任”并且“如果对经理们的商业决定都加以严格司法审查,反而不利于股东利益”。然后作者谈到了市场机制在法院采用此原则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由于“自力执行的合约”、“重复交易”、“信息市场的效率”、“人力资本专用性投资”等市场作用等,法院把部分判断留给了市场机制而自己仅仅保留了一部分权限,这充分表明了司法为了便利市场交易,在最大范围上配合了市场运行。
在谈到证券市场上的“强制信息披露规则”时,尽管作者认为“强制信息披露规则”的总会存在一定的益处,但是这里他仍然提醒我们市场的自我修复与激励机制的作用不可小视:“认识到市场存在缺陷,其实与认识到任何一件好的事物都存在不可回复的运作成本一样,都没有多少助益,这正如买入钢材是制造汽车的成本、而不是‘汽车市场不完善’的成本一样。其实法律比市场更容易面临‘功能失效’问题,因为几乎没有什么力量能够自动纠正运行发生偏差的法律机制。而且,法律系统缺乏竞争者,法律自身也经常压制许多赖以察觉的‘法律失效’的信息的产生和传播。”作者把市场的竞争机制看作是最基本的公司制度缔造者和最优选择,司法即使在对此进行修补时也是要时刻谨慎注意的,与以上的分析相连贯,它表明了,公司在“为了生存而斗争”的过程中由市场机制锻炼出来的制度,是永远不会轻而易举被代替的。
三
由于篇幅和自身能力的限制,全部的介绍是很难的,更多、更精彩关于“派生诉讼”、“控制权交易”、“估价救济”、“要约收购”等方面分析阐述大家可以自己阅读体会,这里只能适可而止了;最后再对该书的作者和译者进行一些简单介绍。
该书作者伊斯特布鲁克是美国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大法官,1992年当选美国艺术和科学院院士,1982—1991年还担任《法律经济学》杂志编辑;另一位费希尔教授曾任美国第七巡回区法院首席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80年曾任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1984年加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成为该院终生教授。两位学者知识渊博,精通实务,在剖析案件和经济分析时思路缜密、鞭辟入里,论证充实。该书是作者原来的论文的一个结集,1991年出版以来学术界好评如潮,据Westlaw数据检索系统本书在1999年被引证达81次,在该年度
公司法领域引用率居于榜首;《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也曾评论这本书为已有的有关
公司法的著作中最优秀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