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笔者试图通过对几个具体的制度的简单分析来介绍一下作者在分析问题上的这种方法和过程。
首先是关于“公司合同”的问题。作者认为“我们常常说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这种说法也为各种组成人员的复杂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径,通过这条路径,自愿组成公司的各类人员均能解决其自身的定位问题。这种‘合同束’的说法提醒人们,公司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
作者首先是把公司制度看作了一种真实合同与非真实合同的集合,真实合同通过可见的有形的方式双方或多方进行缔约,而非真实的合同却要通过市场竞争与价格机制的方式实现了;而公司法的用处就在于来完善和补充这些有形和无形的合同,“
公司法是一套现成的法律条款,它可以节省公司参与者们签订合同时所要花费的成本,其中的众多条款诸如投票规则以及形成法定人数的规定等,是几乎所有的人都愿意采用的规则。
公司法的准则以及现有的司法判决可以免费为每一家公司提供这些条款,从而使每个公司都能集中办理自己的事情。”沿着这种分析的思路,作者从缔约交易与市场竞争的角度刻画出了公司制度本质,为以后的分析奠定了基础。
公司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当中最基本的一个特征,也是公司与其他商事主体相区别的重要方面,但是就像原则总有例外一样,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作者同样以经济分析的思路阐述了他对于这一制度的认识。
作者认为,公司之所以采用有限责任,总体上讲是因为采用有限责任制度的收益是大于它的所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它的收益主要在于:“降低了监督代理人成本”、“降低了股东间相互监督的成本”、“促进股份自由转让”和“促进了分散投资”等,这是公司选择有限责任的原因所在,而它的风险主要在于公司倾向过高的风险而忽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当有限责任制下,从改进资产流动性与投资多样化努力中所带来的收益仍然微乎其微却反而使得公司更倾向于从事社会风险过高的冒险活动,这时法院就更可能允许债权人去追索股东的个人资产”,这时,就产生了“揭开公司面纱”的制度,并且,“法院很少会完全忽视公司的形式和结构:当且仅当公司组织安排所增加的风险,超过公司通常作为独立的风险投资机构所承担的风险时才会如此。”此处作者又强调了司法对于市场的判断和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