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本《
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就是他们在这条道路上的一个成果,就像中文译者在译者序里面阐述的:“本书作者伊斯特布鲁克和费希尔所要表述的不过就是一个‘科斯定理’的
公司法版本”。通过阅读此书,我们可以看出作者的路径是清晰而深刻的,是与罗纳德.科斯的方法归于一处的,都是运用制度分析和交易成本这个理论工具对现实中人们在不自觉中形成制度的剖析,但是此处的分析更加细化了,直接指向的是我们所一直关注的公司的基本制度。
这种分析手法是从科斯的两篇论文开始的。罗纳德.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了“企业将倾向于扩张直到在企业内部组织一笔额外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完成同一笔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个企业中组织同样交易的成本为止”,①以此阐述出了企业之所以能够产生以及企业与市场的边界问题;同样的分析出现在《社会成本问题》里面,“如果市场交易是无成本的,则所有问题就是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充分界定和对法律行为的后果的预测。但是,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当市场交易成本是如此之高以致于难以改变法律已确定的权利安排时,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此时,法院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②这里以科斯定理的形式阐述了法律与市场作用的边界以及法律作用的目的,法律是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而产生的,最好的法律就是把交易成本降低到最小的法律,这样也最好的实现了市场与法律各自的功能。
作者在本书中阐述的原理其实是一个“科斯定理”在
公司法中的应用,其基本思想是强调市场自身的运行机制和反思以往过度夸大的法律干预机制,指出在零交易成本下,公司组织中的投资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来协商一致并且能够准确履行他们之间协议的话,
公司法的规则和运作就会和他们所自愿达成的契约条款相似;但是如果相关契约的谈判和履行成本过高,这时才需要
公司法为减少交易成本而提供可以遵循的规则和实施的机制。这就是本书所贯穿的总线,也是一直以来法律的经济分析所常用的理论工具,通过这条分析的道路,作者带领我们查看了关于公司的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制度,在本书12章里面具体分析了12个关于公司制度的重大问题:从最基本的有限责任到最难以确定的强制信息披露,从人数众多的公众公司到相对小型的闭锁公司,阐述了作者在公司合同、投票、信义原则、商业判断准则、派生诉讼、控制权交易、估价救济、要约收购、合并、内幕信息、最优赔偿等方面的分析过程和结论,揭示了这些制度产生的经济原因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