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科的发展是离不开现实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甚至可以说法学学科其实就是社会实践发展的一种反映,在20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发展出现新情况下,也必然会在法律上有所反映。从简单的商品经济到复杂的市场经济,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从国家作为“守夜人”到国家作为“干预者”,从简单的国际交流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民法、行政法自己为了适应社会发展而改变自身的某些原则,经济法也随着对于新的经济问题的解决而逐步显现了自己的独立地位。对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民法显然是力不从心的,民法所强调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不可侵犯等原则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反过来加剧市场的失灵;同样,作为国家控制工具的行政法在解决这些问题上同样缺乏有力的支持。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之总和。行政法作为架构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其首要的价值是公平,而非效率,行政法对效率的追求只限于行政法自身的效率之层面,这与行政法追求公平的价值目标不能相提并论。而市场失灵实质上是一种市场的非效率,对市场失灵的克服正是为了使资源配置和资源运用得到理想的效率。如果行政法对市场失灵进行克服,则行政法的价值目标将发生变异,既追求公平,又同时追求效率,这会使行政法在具体行事时无所适从,最终导致公平与效率都不可得的不良结果。而经济法自从产生之日起,就一直以追求效率而兼顾公平作为己任,效率是经济法追求的最主要价值,经济法对效率的追求既涉及到效率的第一层面,更重要的是,还涉及到效率的第二层面。经济法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市场及其主体对市场失灵的克服的要求是相一致的,这使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使市场获得最佳效率这一点上有相当大有活动空间。 这时候,随着国家需要对于新问题的解决,既有的法学学科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了,法律手段需要进行新的探索,新的法学学科也就逐步显现了。对于市场失灵问题,国家需要进行干预管理,对于市场竞争、垄断等问题,国家需要采取不同的原则和方法去进行规制,对于政府失灵问题,国家同样需要认真对待,在防止市场失灵的同时还要预防政府权力的过度膨胀,需要在政府干预和市场自治中间寻求一个适度平衡。而经济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它需要面对现代社会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一方面要政府在市场出现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去主动干预市场的运行,弥补市场的缺陷,另一方面要时刻警惕政府自身权力的扩张,在比较利弊得失的情况下选择最终是运用什么方式达到最有效率的结果。对于这些问题和要求的解决和满足,经济法必然在调整对象上与以往的法学学科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也是经济法独立性的基础之所在。我们可以这样看,在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有法律学科难以调整的关系出现了,适应这一问题我们逐渐采取了一些与原先不同的规范来调整新的关系,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规范,这些新的法律规范与原来的法律体系有着一些差异,为了更好的解决新的问题,我们就把这些新的法律规范集合起来,然后去分析它的原则,探寻它的理论,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就对这一批新的法律规范称之为经济法。在没有其他法学学科以原有的方式调整的情况下,经济法挑起重任,其行为本身也说明了这种独立性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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