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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独立性的评判

  经过上述如此的经历,经济法学者大概认识到,以原来的划分法学独立学科的方法的确很难再在以有的学科上建立自己的领域了,而如果要争取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就必须对划分法学独立分支的方法进行变革,这样才能为自己的独立挤出一丝空间,进一步来说,就是需要对法学之外的实际经济生活进行发现和总结,以此来为自己的独立地位开辟道路。
  如是,就有了经济法学者对于经济的充分关注,对于经济学经验的引用和利用,而这些是与其他法学学科相区别的一个地方。市场失灵被经济学者和经济法学者共同关注,外部性问题、市场的不完全、信息不充分和偏差、公共产品、垄断等等这些随着资本主义新时代到来而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单单用既有的法律调整手段就能够调整的, 就象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需要生产关系的改变一样,问题的出现需要更新的法律手段的调整,经济法其实是适应这些问题而自动产生的,同时如果要争取自身的独立性,由此去分析阐述则是最恰倒好处的。新的问题必定会改变旧的观念。新的现实情况也会改善划分法学独立分支的标准。向这个方向前进才是找对了前进的方向,才可以从理论上支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在此我们首先看一下法学分支学科划分的标准,一个标准是它的调整方法,民法有民事责任的调整手段,刑法有刑事责任的调整手段,行政法也有行政责任的调整方式,而对经济法来说,它的调整方法几乎没有自己相对的独立地位,经常是前三种方法一起上,综合运用民事、刑事和行政手段,因此在这方面它显得不足,根据以往的这种方法划分很难给自己找出一个独立的依据;其次,我们看另一个划分标准——调整对象标准,每个独立的法学学科都是适应现实而出现的,都有自己的独特的调整对象,平等关系、隶属关系等等;如果经济法能够在社会发展中有适合自己调整的对象,那它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寻找到自己的独立性基础。
  为了寻找经济法独立存在的依据,首先必须摆脱大经济法观念的困扰(即前面已经被否定了的经济法定义),不能把一切经济关系都归结到自己的名下调整,这显然是一个只考虑形式而忽视实际的经济法定义;经济法要独立就必须发现自己的独特之处,这就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状态下国家对经济生活的适当干预,这一点是经济法独立的生命之所在,因为经济法其实就是伴随着这些问题而产生的一种法律调整的方法,它可以在这些方面上寻找到与民法、行政法的不同之处。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由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产生的问题,在民法和行政法的假设和方法下很难能够适当的调整了,适应新的变化,经济法的出现其实是经济和政治本身发展的结果,在此之上,人们改进自己的思维观念去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存在是社会和法学发展的必然。由此,下一步我们把重点放在分析它在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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