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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独立性的评判

经济法独立性的评判


李慧泉


【摘要】经济法作为法学领域里的一个分支,自从产生之日起便深受质疑,自己也徘徊在民商法与行政法之间,左右摇摆,不仅经济法之外的学者在攻击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学分支的独立性,就算是研习经济法的学者也相互以不同的认识和方法来看待经济法的独立性,可以说是“既有内忧,又有外患”,本文意图在总结我国前面学者的观点之上,能够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就算是作为一个经济法研习者为维护“本邦领土”所尽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
【全文】
  我们首先从定义开始谈起。作为对于一个法学分支学科的定义,其他法学学科可以自我满足的下自己的定义,以“某某法是用来调整某某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形式来完成形式上的一种自足(这种逻辑似乎对于大多数法学分支学科很适用,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但是经济法由于出现的比较晚,并且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如果把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肯定很难通过法学界的验收。
  尽管这种定义在我国以前出现过,但是其不论是在法学者主观上还是在其客观本身上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这种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也被淘汰的最早,我们首先看主观上的困难(这些困难往往是关涉到既有学术利益的问题),没有人会把以前由自己阐述和把持法学知识的权力自动交给其他人,民商法学者肯定会一致的反对本来已经由自己守护的调整经济关系的领域被所谓的经济法学者分割;其次,最致命的缺陷是这种定义没有从历史上认识到经济法的本质,而是就形式论形式,套用了法学定义的逻辑希望自己制造学科,以前的法学学科的划分遵循着调整对象、调整方法的思路,划分了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学分支学科,大家的势力范围和认知习惯都已经基本一致了,这里是我的领域,那里是你的地盘,而经济法却忽然冒出来宣称自己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是不符合规矩的,即不符合人们所认同的法学分支学科划分的标准,所说的经济关系很笼统,完全可以被民商法、行政法所分割,民商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包含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行政法也会涉及到一些国家所为的一些经济关系,这样自然这种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会被最早的淘汰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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