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的经济分析
李慧泉
【关键词】要约邀请;经济分析
【全文】
不可否认,一定意义上法律是一种规范,至少一些法条或法典、司法解释都是规范,作为一种规则来指导人们的行为方式调整人们的心理预期。但仅仅靠这些规范能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呢?很难说,有的可以很好的解决,例如一些普通的行为,如明显的合同违约了,然后可以按照
合同法的规定来规范,但是还有很多问题是很难来仅仅用规范来解决的,还必须结合现实的事实分析认定来解决,这就十分不容易的。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曾言“法律是对法官遭遇一系列事实时将如何行为的一种预测”(1),这种对于法律的表述摆脱了僵化的形式主义,更加具有实用主义的性质,但是它除了对现实结果进行了肯定外就很难再提供给我们什么有用的分析方式了。有时候语言和数学符号一样,特别是专业化的法律术语,是对现实抽象和理想描述的结合,可以用来表达问题但是却难以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现实要解决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对事实的精确把握与考量。
但是,法律最终还是要依赖规范,否则法律变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评判就完全成了事实与事实之间的争论,所以如何衡量规范的标准,如何最有效的制定规范就成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学问题。文章试图通过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责任的问题的分析来揭示和探讨法学规范的一个形成标准,同时提出对于这个具体问题的个人观点。
《
合同法》调整的是明显的私法领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的方法实际上就是把平等主体之间的一些具体事情依据一定的标准经验化、抽象化,然后用概念、判断和推理来规范这些被纳入法律的具体的生活。是否是把所有的平等主体之间的问题都放入这种法律的私法调整范围之中呢?不是,当然也是不可能的,法律的调整也是有限度的,(2)或者说是有要求和标准的。《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生效、变更等,把一些有关于达成合意的行为都作了规定,如要约 承诺 合同的形式 等等,但是对于主体的身份问题,如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却没有做出规定,对于你的行为是白天做出还是晚上做出也没有要求,还有其它的一些可能你认为是很重要的如签订合同时在场的人数规定或者对方的财产状况等,这些东西
合同法统统没有要求,没有具体的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和心理;同时,就算是
合同法上已经有的一些规范如,要约邀请虽然有规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是否可以要求在
合同法上承担责任呢?还有,格式合同虽然也有规定但是现实中的一些货物销售合同也是标准的已经制定好了去让人填空选择的却很难认定到底在多大的程度上能算是这种合同,这些规范在现实中的应用也是模糊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