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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并购活动和并购法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推出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把原先《公司法》中规定的回购问题又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虽然规定的内容仍是按照程序来进行减资,但在客观上也可以把回购当作一个反收购的手段。当公司有被外部收购危险时,可以回购股份减少收购方持股比例或提高其收购成本来阻止被收购②。当前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许多试点公司当中,许多非流通股股东均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如果公司的业绩没有达到既定的目标,将按照一定的价格回购其他流通股股东手中的股份。当然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反收购手段,而仅是公司在“非常时期”处理自身股份的一种方式(《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减资或者同其他公司并购时进行股份回购)。但是,由于股份回购涉及到一定比重的股份注销,进而会造成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动,影响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很有可能在未来几年内的公司并购活动中频繁出现,这也就要求我们必须仔细考虑有关回购的制度规定,在回购的方式、回购的范围、程序、披露事项上注意回购对公司反收购的影响。
  3并购模式将转变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并购可能由原来的投机性模式向战略性模式转变,使得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更加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证券法》的规定。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由于股权分裂,收购公司通过并购获得子公司的控制权后,并不注重产业的整合和长远利益而更加倾向于通过投机来获取短期超额利润。股改完成后,非流通股能够上市流通,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机制的偏离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纠正,控股股东也关注自己股份的市场价值了,所以企业间的并购可能更注重于公司发展的长远利益,注重产业的协同效应、规模效益,逐渐会向战略性并购开始转变。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并购由原来的投机性模式向战略性模式转变,可以预料公司并购的数量和质量都将远远超过过去的程度,一些过去无法企及的国有上市公司都可能成为并购的目标。大量的并购必然凸现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巨大漏洞,即反垄断法的空白,很可能出现经营者集中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在第四章关注的问题①。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我们必须注重产业政策、并购法与反垄断法的衔接,在避免通过并购的垄断市场行为的同时也要鼓励适当的资源集中,实现规模化生产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4. 并购支付手段多样化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资本市场并购中对于对价的支付手段将会发生变化,股票支付等支付方式将逐步增多,支付手段的法律规制减少,更加灵活多样。
  中国市场并购的交易规模明显偏小,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难以在支付手段以及交易的财务安排上为大规模的收购提供支撑,现有的融资工具有限,并购支付的手段单一,与企业日益发展的扩张需求形成了矛盾。尽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中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用现金、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支付方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股权分裂,实际上除了现金,其他支付方式并不被普遍接受。根据国外经验,股权支付及相应金融工具定向发行等往往是大型公司并购的主要支付手段。长期以来,这些手段由于股权在股权分割的情况下很难定价,而难以实现;但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的全流通市场,不同股东持有的股票价值是相同的,因此股本的扩张和收缩定价统一,不存在股东权益在不同股东之间转移的不平等现象,加上股市的流动性增强,使得上市公司以股权支付及相应金融工具作为并购支付手段将成为可能,大规模的并购也会被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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