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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并购活动和并购法的影响

  (二)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情况下并购活动及其并购法的实施情况
  制度经济学是研究制度变迁对经济影响的社会科学,它强调制度对人行为的调整和控制,制度通过文化环境对人生活和行为进行调节,以文化作为制度实施的基础和机制。①与此相似,法律制度发挥作用也需要社会现实状况作为基础,如果法律规定和现实的环境不一致,现实的状况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法律的实施。在股权分裂的资本市场上进行并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政府有政府的意愿,法律也有法律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股权分裂这种情况,政府意愿与法律规定很难在实际中得到有效的执行。任何政府都希望并购活动能够使市场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也以此为目的来制定自己的并购规则,希望能够发挥规则的作用。我国也不例外,也是以这个目的来制定资本市场并购法律规范的,但是最终的结果却并不尽人意,形式合法的手段却没有得到优化配置的资源。
  1. 收购方式单一
  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本市场上流行的收购方式是要约收购,这种方式相对比较透明、公开,也容易受到市场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收购方如果认为被收购企业价值有待提升或希望对产业进行整合,可以通过面向社会公众的要约来进行收购,中小投资者也可以自主参与其中,有自己的选择权,在实现资本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同时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稳定市场秩序②。我国的《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也都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特别是要约收购,规定的更为详细,要约收购的边界、报告、披露、期限等事项十分全面,管理者也希望公司采取这种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但是,现实的状况却似乎与管理者和法规规定相左,偌大的资本市场虽然并购数量不少,但是真正实行全面要约收购的却少之又少。
  在股权分裂的环境下,股份被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并且非流通股占股份总数的大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往往掌握着大量的非流通股份,而流通股往往分散在社会公众投资者手中,并且因为此部分数量相对较少,价格高于按照净资产计价的非流通股。因此,收购者当然希望按照低价来协议收购非流通股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收购者往往会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同时申请豁免全面要约,用少量的资金去获取公司控制权。
  从2002年12月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颁布到2004年第三季度,市场的统计资料显示,其间资本市场并购事件279起,超过30%以上达到要约收购的共130起,而采取全面要约的仅仅8家,其余或者已经申请豁免或者正在申请豁免③。这些都说明了在股权分裂的环境下,即使法规对于要约收购有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市场化要约收购也会由于环境的不成熟而难行其道,当然要约收购规则的作用也就被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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