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我认为,第一点,是历史惯性的影响使然,作为有悠久专制计划历史的行政调节机构,当局总是习惯于用自己的意志来调控市场而较少的考虑市场主体的反应,如果市场的力量十分弱小,如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一样,后果可能是市场会按照当局的办法实行,然而当市场力量已经十分强大时,当局再实施这样的决策当然会导致市场的强烈反应,甚至强烈抵制,以至于这样的决策会受到市场的抵制而流产,就象国有股减持、非流通股转让规则一样被迫止步;第二点,也是十分关键的一点,就是与当前市场的状况和我们对此的认识有关。我们的证券市场的确是处于一个不成熟的阶段,不论是从市场流通程度还是市场主体的成熟程度、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来讲它都存在着种种缺陷,与发达国家的市场有巨大的差距,所以我们一直认为,调控措施不能太严格和僵化,而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灵活运用手中的各种工具来推动市场的发展,所以在处理监管的规范和事实时我们倾向于事实问题,就本文中的案例讲,则是尽管规则可能是正确的但它造成了市场的下跌我们就先暂时停下来,为了暂时的政策目标稳定市场先放下监管的一些原则。
这样的监管理念自有它的优点,就是可以灵活的处理问题,而缺点也是由于它太过于灵活,可以被政策和市场改来改去,它的严肃性、可预期性被大大的削弱了,而成熟的市场规则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它的可预期性,人们在这种规则的可预期性下才能够有确定的、长期的考虑、决定和行动,现在的这种政策性的规则使人们难以形成长期的决定和可以预见的结果。在规范和事实之间永远存在着矛盾,这些矛盾就是现实中在我们坚持原则和灵活处理之间的一些冲突的反应,我们可以用语言把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容得很好,却总是难以在现实中两全齐美。证监会现在的监管理念是有原由的,但不能因为有原因就不去改善,监管与市场的成熟程度是相互的而不是市场成熟程度决定了监管理念,我们确实应该适时的考虑一下改善我们的监管理念以此来推动我国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这就要求我们要以更加谨慎的态度考察市场的状况,制定更加长远的规划,着眼于更加重大利益,尽量保持规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要再次出现比较容易被市场否定的规范而削弱规范的调整力量了。同时,我们一定要警惕行政主导力量超越法律规范的惯性,法律让位于政策,这种惯性一旦形成,即使市场有了自主改进的意愿,它也会阻碍市场的改进和法律规范的改善。
我国证监会监管的第二个特点是监管的力度不够,惩罚的效果和违规收益不成比例。尽管这一部分与我国证券立法的宽松是有很大关系的,证监会只是按照法律来履行它的职责但是就是在它履行这些具体职责时也并没有尽到全力,使得一些应该受到查办的人员逍遥法外,股市的投机坐庄气氛越来越浓。例如中科创业操纵股票案,当时中科创业已经出现连续跌停后的巨量换手,两天之内换手接近100%,耗资金近十亿,这显然是同一个主力在操作,而奇怪的却是没有人去查一查。4像这样的事件现实中还有很多,如基金黑幕、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等等,它说明了我国监管当局在对市场违法案件监管当中存在着很大的疏漏,甚至对于一些市场的异动没有给予充分的关注,或者是由于其他的某些原因而没有充分实施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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