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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的公司法版本——评《公司法的经济结构》

  公司最显著的制度除了有限责任之外就是投票机制了。在对“投票”制度的解析上,作者采用了“集体选择问题”与“剩余索取权”的理论进路,说明了为什么只有股东享有投票权并且为什么要采用“一票一表决权”和“限制购买投票权”。
  当众多合约方进行投票时,没有人能够期望自己的投票会影响结果,同时由于各方利益的不同和获取信息成本问题,投票结果最终甚至相互抵消;而公司股东作为一定程度上利益相当者、剩余索取权获得者和风险承担者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剩余索取和风险承担共同体
  就是最好的投票人选了。
  如果允许同一股票表决权不同或可以购买表决权,那就会给予人们不正当的投票激励,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例如一方只有1%份额但是如果可以行使大于1%的表决权,或者相反,那么这种剩余索取权和表决权之间就会产生不正常的激励关系,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这就是我们采用“一票一表决权”和“限制购买投票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在“剩余索取权”发生变化时投票机制也是因此而会发生变化的,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公司由于亏损被接管时投票权的转移。
  在本书的第四章提到了公司法的“信义原则”和“商业判断原则”。
  作者认为公司法的“信义原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于减少交易成本的努力和所达到的成效。作者对公司法的“信义原则”的分析是从合同入手的,公司的股东与管理层可以就管理事项与责任相互做出约定,这是最好的形式,相互的权利义务界限分明,激励机制明确,但是公司所处的是复杂的商业环境,竞争激烈,瞬息万变,在这样的环境中,细致明确的合约的订立几乎也是没有可能的,即使能够订立合约也是需要经常修正的,并且书面的合约并不会随机应变甚至还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由于在订立详细而明确的合约上存在着这样高昂的交易成本,所以法律就以替代合约的面目出现,把“信义原则”看作“是对公司合同予以细致规定和进行额外监督的替代解决方案”,规定了如果投资者和管理层双方的谈判的成本为零,他们也将做出的这种安排——信义原则式的安排,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交易实现,成为公司法对管理层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阻吓作用替代了事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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