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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股权投资的融资还是有不少限制的,特别是在收购国有产权的情况下,限制更多。《商业银行法》第43条、《贷款通则》第71条第2款都规定不得用银行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商业银行向上市公司管理层提供资金用于管理层收购运作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管理层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或股权为管理层收购主体提供担保的行为也是被法律禁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也明确规定了,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所以,历来关于管理层收购中最敏感的问题就是资金来源问题。
  面对上述法律障碍,我们必须寻找新的路径实现突破。2001年的《信托法》以及2002年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出台,给出了一个新的融资机制,管理层可以利用这个新的融资机制满足管理层收购对资金的需求。信托公司可以凭借其强大、灵活的融资功能为管理层收购筹集资金,以专家理财的眼光选择投资方向,进行高效率的投资运作,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规避现行法律限制和其他障碍,推进管理层收购的顺利运作。具体来讲,信托公司以管理层收购的信托计划向委托人募集资金,再直接贷款给管理层,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管理层则将收购到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保证。信托公司的介入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而且避免了目标公司直接向管理层提供贷款产生的法律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信托财产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即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又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并且信托财产不列入受托人的破产清算财产范围,其承担商业贷款风险的能力大于壳公司,有利于管理层收购的正常顺利的运作,2003年全兴集团依靠衡平信托筹集的2.7亿资金成功实现管理层收购,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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