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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2005年4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颁布了专门针对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至此,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开始有个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
  最近的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交易相关的规定是2005年12月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通知》是对2003年11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进一步完善,针对近来出现的国企改制中的问题,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职工权益保护等环节作了针对性的规定。其中,引起人们广泛注意的一点是,《通知》允许管理层成员通过增资扩股持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股权,尽管《通知》对此做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但仍被外界普遍认定为是国资监管者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解禁”的信息。
  三、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实践操作分析
  第一,要注意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选择目标公司的问题。
  从经济层面上看,适合管理层收购的公司一般规模不是很大,这样管理层才可以较容易的筹措的收购资金,同时公司发展潜力应比较大,只是由于暂时管理上遇到困难,这样经过收购后进行管理改革,公司才可以激发出发展潜力,创造出更多利润来实现管理层收购的收益。
  从法律层面上看,国有企业的管理层收购行为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目标公司只能是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而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是暂不向管理层转让的。《暂行规定》之所以规定目标公司只能是中小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有现实依据的:首先,目前由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许多条件还不成熟。如国有资产价格缺乏合理有效的发现和形成机制;管理层缺乏足够的资金;企业的内外监控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健全,以及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有可能加剧内部人控制的现象等等。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涉及面广,影响大,一旦在此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较大冲击和波动。其次,由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控股,是将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这不利于国有大型企业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建立市场化配置经营管理者的机制,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第三,由于国有大企业资产总量较大,一般情况下,管理层自有的和可以规范筹集的资金难以达到控股所需资金的数额,脱离我国实际情况推行管理层收购,很难避免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发生,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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