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管理层收购在经济上的基础在于目标公司必须具有巨大的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5]。如果目标公司不存在该基础,则丧失管理层收购的前提条件。在具备该收购的前提条件下,管理层收购股权并控制该公司后通过资产及业务的重组,以节约代理成本、使公司获得巨大的现金流,从而实现以股东身份获得超过正常收益的目的。这充分体现了管理层收购的商事性特征。
二、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问题
1.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特点
首先,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基于国家对国有经济的政策,特别是抓大放小,有进有退的经济战略。在经济政策上,国有经济已经不再希望在全面的经济战线上部署,国有经济在国家经济成分中占大规模的比例的模式已经被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因此,中央及时的调整战略措施,开始有序逐步的退出一些不重要的经济领域,而这种退出其实就成为了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个基础。例如,2003年全兴集团实施管理层,其实就是以国有资本逐步退出酿酒行业为基础的。
其次,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管理层收购,它在很大程度上与员工持股(ESOP)结合在一起,并且辅于一定的股权激励方案。例如,2003年百年张裕实行国企改革就采取了所谓的“EMBO模式”,管理层和员工人人有份。
再次,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并不是一种市场化的收购,其间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代表,政府实际上是管理层收购的推动者、支持者和交易者,同时政府还充当交易的立法者。如果管理层实施管理层收购得到政府的许可,那么将会大大减少收购的复杂程度;如果没有得到许可,则会有着相反的后果。
还有,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环境并不乐观,在收购、交易、融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十分缺失,使得收购没有稳定的交易程序和准则,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案件。在2004年伊利MBO风波中由于违规而遭受司法审查的高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最后,我国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转让模式往往是协议转让,转让的价格也是按照净资产来估价。由于转让方与管理层往往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大多数转让并不是在公开市场竟价成交,而是双方以净资产为标准协议转让,这种转让模式容易造成内幕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政策和法律演变。
2003年3月,财政部在发至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财企便函[2003]9号)文件中建议:在相关法规制度未完善之前,对采取管理层收购(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的行为予以暂停受理和审批,待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措施后再作决定。[6]虽然这不属于正式文件,但这个便函中所传递的态度与信号还是减缓了管理层收购的速度,众多运作MBO的企业由于牵涉到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而无法获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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