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法律分析


李慧泉


【摘要】管理层收购是西方在市场经济中自发生成的一种公司兼并重组模式,在其并购浪潮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本文试图在阐述一般管理层收购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分析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的一些特点,解析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政策和法规的演变,同时对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提供相关的法律操作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理论问题;实践操作
【全文】
  一、关于管理层收购的一般理论
  1.概念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简称MBO),又叫“经理层收购”、“经理层融资收购”,这个概念来自西方国家的并购实践理论,一般是指企业管理层以自有资本或外部融资获得目标企业的股份或资产,从而改变企业所有者结构、控制权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目标企业目的并获得一定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1]在西方,管理层收购往往在介绍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s,简称LBO)时提到,作为一种特殊的杠杆收购(LBO)形式之一,当公司管理者想要将这家上市公司或公司的一个部门私有化的时候就会发生。[2]
  2.特点
  经典的管理层收购都有以下法律特征:[3]
  (1)公司管理层收购的主体是管理层。
  这个特征将管理层收购与员工持股(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相区别开来。所谓员工持股(ESOP),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的商事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持股采取委托工会或员工持股会或信托机构等进行集中持股管理的组织形式。显然,员工持股(ESOP)主体资格要求是员工,与管理层收购(MBO)主体是管理层是有区别的。
  (2)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对象是管理层所经营的公司股份。
  该特征将管理层收购与其他类型的股权收购相区别开来。该特征的直接法律后果是,管理层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变化,即管理层既具有公司管理层的身份,也具有了公司股东的身份,完成了公司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合一”。
  (3)公司管理层收购是管理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收购。
  该特征与经营层层持股相区别开来。从共同点看,经营层持股和管理层收购都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分配制度改革问题而设计的制度,以产权纽带、权责对称、激励约束机制等将管理层(经营层)利益与企业联系起来,[4]但经营层持股不具有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内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