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税权的公法解析
刘书燃
【关键词】征税权;公法
【全文】
目 次
一、公法关系下的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
(一)国家征税权
(二)公民财产权
二、我国征税权的结构
(一)税法制定权
(二)税法执行权
(三)税法解释权
(四)我国征税权结构图
一、公法关系下的国家征税权与公民财产权
(一)国家征税权
税法以确立和调整税收法律关系为其主要内容,而税收法律关系中又以税收征纳关系为主,税收征纳关系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变动关系。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这不是凭借财产所有权所进行的分配,而是依仗强制性国家权力所进行的分配,分配的结果是财产权的单向强制性转移。其次,这不是进行等量财产的交换或补偿,而是纳税主体无偿向征税主体——政府缴纳财产。第三,这不是随意地、无界定地转移财产所有权,而是征纳双方必须依照事先确定的法律标准和程序进行分配。[1]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税收征纳关系表现为一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产生并不是自发的,其中根源于两种国家权力,即“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立法权”[2] 。这两种权力都来源于国家主权下制定的
宪法, [3]是国家主权在
宪法中具体体现。
国家立法权要解决哪些被制定的出来的规则是否能被称为“法律”的问题。由于国家立法权的国家垄断性和最高权威性,其运作的结果通常表现为
宪法性法律和基本法律,但也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一些非重要事项的立法及就某些具体事项作出专门决定。国家征税权则是要解决国家存在及正常运转物质基础问题。尽管主权学说下的国家人格是无法证实的,仅是一个形而上学的虚构,但国家征税权对内主要表现为具有强制无偿性的国家税收,对外表现为关税主权,这一定程度上昭示着国家主权事实上的存在及可觉察性。
国家征税权和国家立法权的结合行使是涉及税收的
宪法性法律和财政税收基本法诞生的前提。涉及税收的
宪法性法律和财政税收基本法以基本法律形式规范国家征税权及其行使方式,国家征税权因此具体化为“税法制定权” [4]和“税法执行权” [5]两种权力形式。税法制定权的行使将产生一系列具体税种的实体法及征收程序法,这将为税法执行权的行使提供法律依据,也同时通过对课税要素的详细规定将公民的纳税义务具体化。税法执行权的行使代表着政府具有对公民财产的采取强制性征收措施的权力,两者的结合使得国家征税权作为一种抽象的权力在法律实践中得以实现,即让政府得以合法获得税收收入,并在各级政府之间以财政收入形式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