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公司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我们设立的门槛大大降低了,有限公司只有3万块钱,股份公司降到500万块钱,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没有转投资的限制,投资出资的形态也多样化了。不仅规定了这样,特别是对金融企业,作为一般的企业也好,这次《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大大放宽条件,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法制环境的变化。原来不上市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 万降到了500 万,发起人可以是2 到200 人。这样,发起设立一个股份公司可以有200人,注册资本由发起人全部交足也只有500 万。
而且我们又把发起设立的模式,把原来需要经过省部级的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划掉了。如果我们搞一个不上市的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无论从批准手续、注册资本额、发起人人数来看,都比原来大大放宽。这也符合国际上只要是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该更自由地设立,不要一些审批的条件,除了行业需要审批之外,对股份公司并没有特别的要求,除非向社会公众募集。现在我们虽然在这方面放宽了条件,但是我们在税负方面仍然有问题。我们的企业比起外商投资,有一些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甚至比美国有些国家吸收外商投资的税负还要高。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企业自身设立的条件也许会随着《
公司法》的修改,金融企业的设立条件会放宽。
二、 市场竞争机制
对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我们应当确定市场交易有一个重要的法则,交易秩序里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在国际交往中、国内交易行为过程中,应该确立这样一个准则,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这个宽松的环境随着我们法律制度逐渐完善,应该确立这个原则。从目前来看,任何国家在法律禁止的问题上,特别强调竞争法的规范。我国的反垄断法很快要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分法律对银行业、金融业是非常重要的,就是现在银行卡收手续费的问题。手续费的收取现在竞相降价,对市场、对消费者是好的,我比你的价格更低有什么不好,所以在竞争性的行业里定价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能不能在几大国有商业银行现在改制了,在他们之间我们确定一个统一的价格呢?就要看有没有违反垄断法将来所提的,在市场占有支配份额的,有没有垄断性的协议,如果构成垄断协议也属于禁止性的行为。所以哪些行为属于违了反不正当法竞争法的规定,哪些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定,对我们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