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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动方式多样化与政府间法制冲突的解决——上海“车牌拍卖”事件释疑

  
【注释】  1重要的批评义章请参见:薛刚凌/文《车牌拍卖是否违泫》,载十《法制日报》2004年5月19日第8版。
2参见报道《上海车牌制度不违法》,载于《困际金融报》2004年07月08日,第二版。
3《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几条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下整下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白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人说明不了登记的理由。
5该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伞法实施条例》所取代。
6据报道,国家发改委新制定中的《汽车消费政策》将明确指出,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前提下,各城市政府要积极研究城市交通资源平衡发展的政策和方法,但一律不得采取对汽车牌照实施限量、拍卖的方式阻碍个人汽车消费。笔者认为,《汽车消费政策》其效力相当十部门规章,不应限制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依法对一些事项享有的设定权,其奉身是否违反上位法亦是值得商榷的。
7公共道路作为一种“公产”,政府是否有权对其进行限制使用或者对行使于一定区域内的车辆实行总额控制,笔者认为这应当属于政府公共行政职能范围,这是无容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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