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人会及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既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人会的执行机关,义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具有双重身份,冈而地方政府在执行地方性法规时,难免在某些事项会出现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甚至部门规章的冲突,其表现为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冲突。关于立法冲突的解决,我国宪法并没有如德国基本法一样有详细规定,但我国的《
立法法》在第五章中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此不再复述。
经由上海“车牌拍卖”事件,我们还可从中引出另一个地方政府间关于行政执法时如何协调的问题。其源于上海对本地私车牌照进行总量调控,并通过投标拍卖方式投放市场,故引发众多中低档私车主纷纷向上海周边地区上车牌而在上海使用。挂异地车牌的上海车主的增多,不但使得上海大量持有外地牌照的私车在上海行驶,汽车使用者与管理者就产生了错位现象,这对于上海的交通管理是不利的。同时,异地上牌对上海持有本地牌照的人是不公平的,如果这两者没有区别的话,就会产生一种不利的政策导向,鼓励人们到异地申购牌照。对于此问题的解决,无疑上海政府有权单方面采取限制异地车辆在上海市区内行使的路段的措施,14以控制挂异地车牌数量的增多,但这毕竟并非解决地方政府间执法冲突的治本之策。地方政府间的执法冲突应当由冲突涉及的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下,互相协助,实现政府信息共享,方为解决冲突的根本办法。如2004年2月底长三角地区15个城市的车辆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上海召开会议,会上确立了名为“车辆管理工作信息互通”的制度。15个城市车辆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致同意,限制上海车辆异地上牌。15这一举措,虽然还是一种非正式的协调方式,但我们从中可以发现地方政府间,特别是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的“长三角”地区各地方政府间,如发生执法冲突,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并确立某种调解机制将会是解决执法冲突的有效方法,其中的关键是建立多地区间行政执法信息的共享和相互协查制度。
上述方法正在“长三角”地区各项行政执法过程中推广,如2004年7月6日至7日,首届长三角道路运政稽查联席会议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举行,会议旨在加强两省一市地区经济发展。会议进一步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信息共享,号码共用(三省市将统一设置道路运输举报投诉电话96520),市场共管,规则共守,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实现政策互联,信息互通,资源互融,管理互动。当然对于位于太湖流域的“长三角”地区内水污染的整治,上述地方政府间的协同合作治理方法却似乎并不适宜,因为跨界污染体现了污染的外部性特点与单一行政区划污染治理方式的矛盾;没有行政区划问题也就不存在“跨界”问题。解决这个矛盾,通常可以采取三类措施:(1)取消原有行政区域分割,建立单一地方政府;(2)在行政区划之外成立跨区域的环保机构,统一治理环境,这类似与德国的各州之间设立的“共同行政机关”;(3)现行行政区划之间合作协同治理。综合上述,笔者认为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冲突解决机制重在合作与协调,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可在各行政区域间联合执法实践中通过非正式方式逐渐制度化,以寻求解决执法冲突的最适宜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