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序的、发展的社会必然要求既保护每个成员正当的权利要求,同时又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赖以实现自己权利要求的秩序。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依据公法规范设立的组织,虽然以一种强力形式出面,但职能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因而某种程度上代表并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重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立,是以遏制某种引起公共危险的潜在威胁为起点,通过国家强制性权力介入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以达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学理上,行政许可分为羁束性许可和裁量性许可。羁束性许可是指具备法定条件时必须或者不颁发的许可。裁量性许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得”、“可以”等措辞,行政机关可以裁量决定是否发放的许可。
机动车的出现和增多为人们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也使得在道路上驾驶或行走的人们增添了潜在的危险,为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安全,对机动车实行上道前登记并颁发牌照制度尤为必要,以杜绝来源不明的不合格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使所招致的隐患。这实际上是属于我国《
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第(四)项中所列明的事项,当作为一种行政许可来展开探讨。3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九条规定了公民或单位申请机动车登记及牌照的条件,4只要申请者提供了其中所列举的全部材料,有关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即不得作出拒绝表示。然后,确切地说,这只是一种常态下机动车申请登记及牌照的条件。这里的“常态”,我们将其解释为新申请登记的机动车数,并不会致使道路上所能容纳的机动车数量超过饱和,以给公共安全及公共利益带来新的损害。显然,在常态下,行政机关对于机动车登记及牌照发放是一种“羁束性许可”。此时的车牌申请及许可这一流程,其中利益主体仅包括国家行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体与私人机动车主的个人利益体,行政许可授予的客体是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及拥有其他合法手续的机动车辆,通常其中既不存在个体利益的竞争,也没形成个体利益的集合体(即集团利益)以对抗其他利益主体。
三、特定区域道路饱和后引发的车牌总量调控——新“裁量性许可”还是“行政计划”?
特定区域内(如上海市)市民购车能力的上升引发私车牌照的需求量急剧热化,这势必与滞后的城市道路建设产生矛盾。此时,如果不对私车牌照进行调控,则私车数量任由市场价格自发调节,行政机关对于新买机动车的登记及牌照颁发仍适用常态下的羁束性许可方式,则可能导致城市道路不堪重负,其主要表现为特定区域内城市道路中行使的机动车辆超过其正常容纳量,这容易发生机动车辆拥挤以致堵车,交通事故发生概率增加,从而影响到市政秩序,而这属于涉及对公共道路这种行政公产进行管理和交通行政管理的交叉事项。故为了避免机动车堵塞道路现象的发生,政府有可能也有必要在事先(即在购车后挂牌环节对车牌号)实行总量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