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活动方式多样化与政府间法制冲突的解决——上海“车牌拍卖”事件释疑
刘书燃
【关键词】车牌拍卖;法制冲突
【全文】
一、上海“车牌拍卖”事件引发的法律疑点
2004年3月22曰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自此,我国为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开始在全国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行政活动方式的多元化、私法化也正为世界各国政府所推崇,并为我国部分地方政府所借鉴。其间,一些新的行政活动方式,如合作性的、非正式的、计划活动方式等被设计出来,它们表现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与传统形态不一,所以这些“新事物”自诞生后难免遭人非议,但其存在之法理基础更值得深究。
受交通急速发展带来道路拥堵的影响,对于汽车消费,我国上海一直本着“总量控制”的原则,自1986年起就实行汽车“牌照拍卖”制度。上海“牌照拍卖”制度至今虽然已经实行了18年,却并未遭到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开质疑,直至在2004年5月24日遭到商务部发言人的公开批评。在该日中央电视台《经济信息联播》中,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称,上海市这一做法,违反了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希望上海方面能够按照新的道路安全法律,对这个行为再进行一次认真的研究。这是上海这项制度自诞生以来,迄今受到的最为明确的批评。但次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却说,上海的这一制度,是用市场化手段配置短缺资源,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目前没有改变现行做法的说法。自此人们对此事什异常关注,纷纷现身说“法”,“车牌拍卖”制度似乎成为众矢之的而饱受批评。但是,批评者在批评该制度“违法”时所举出的理由却并不是那么令人信服的;1当然,申辩者在作出关于该制度“并不违法”的公开同应时,也未详细阐明其理由。2究竟孰是孰非,笔者将在本文中分析之,以求得该问题之正确法学解释。本文将同时对上海“车牌拍卖”所招致的“异地牌照”风波展开分析,重在探寻解决地方政府间法制冲突的有效方法。
二、常态下申请机动车登记及牌照——“羁束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