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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解释现代化构建

  构建现代化的法律解释必须深入地分析其基础因素,特别是解释主体和创制内容及其组合的科学化,具体而言解释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一级还是多级,这些机关中全部还是一部分,甚至是法院的法官;创制内容是对法律文本的含义作出“复印机”式的解释,还是对其有所创造性,是针对类案作出抽象性解释,还是对具体的案件作出有针对性的解释。
  据此剖析中国目前的法律解释并构筑出中国法律解释现代化,需要检讨目前的法律解释,主要是:⒈立法解释与其是说是法律解释,不如说是立法行为,可又没有遵循立法程序,而且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权威性,是其他法律解释的基础和核心。况且在实践中的用处不大,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抽象性和一般性,并没有真正地实现其应该实现的目标,需要二次解释但不一定能达到目的。⒉检察解释如前所述没有存在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废除。⒊行政法规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解释,实际上是与立法解释具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命运,只不过是在效力层次上比立法解释稍低而已,是立法解释的变形形式。⒋司法解释权只能由最高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法院都不能行使;而且其名义主体是最高法院,实质主体是它的审委会,决定了其最大的弊端是适用性很差,不能解决广大地方各级法院适用司法解释的需要。因而,解释主体不会运用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释,而地方各级法院需要再次以适用法律的方式适用司法解释,其后果是造成法律解释主体与法律适用主体绝对分离,并导致严重冲突。而且,最高法院作出的不是针对个案的具有很强的立法性的规范性和抽象性的法律解释,不能真正解决适用法律的难题,相反会造成更多的模糊性。
  因此,可以从目前法律解释的反面入手构筑现代化法律解释,使其真正地解释法律适用问题,使法律的适用和案件都真正地得以解决。总之,中国法律解释现代化,应该废除立法解释,行政法规解释和地方性法规解释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也要求改造目前的司法解释使之符合现代化要求,应该被限定为法院系统的审判解释,解释主体是法官而不是法院;不仅仅是最高法院,而且是全国各级法院;不是对法律解释进行抽象性的规范解释,而是对具体的案件的具体性解释;不是法官对法律文本含义进行解释,而是对法官如何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法律解释的现代化能够适应法官审判案件的需要,使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得以体现,重要意义在于其针对性更强,真正地成为活的法律,有效地为各级法院正确地适用法律提供指导,避免司法解释的越权现象。这样,法律解释更具有科学性,更符合世界潮流,使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解释,是对法律如何适用进行解释,实现了法律解释应当达到的目标,即准确地适用法律,使案件得到合理、恰当与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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